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2079号
原告:青岛锦程溢丰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凤舞,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石洪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锦程溢丰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109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润滑油等货物,截至2018年7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41090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理会。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润滑油等货物。2018年6月27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函》上盖章确认,确认截止2018年5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34580元(已开票未付款)。原告提交的销售单及发票显示,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向被告供货共计41090元,并向被告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上述41090元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对账函、增值税发票、销售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1090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锦程溢丰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熊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仁帅
书记员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