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79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79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杨,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雪莲,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福然,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杨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环湾路与杭州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杨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mg/100ml。

后被告人李杨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及辩护

人意见

被告人李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对李杨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杨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杨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李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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