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79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79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祥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祥军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杭州支路与环湾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李祥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mg/100ml。后李祥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祥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祥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祥军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祥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李祥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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