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智杰与崔小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初396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3968号
原告:曲智杰,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小辉,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主要负责人:徐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仕峰,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智杰诉被告崔小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智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被告人保东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仕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小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智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613.33元,其中医疗费536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交通费290元、误工费19820元、护理费212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0日11时许,崔小辉驾驶鲁E×××××号车沿东海中路西向东调头行至时,与正沿东海中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由于兆龙驾驶的鲁B×××××号救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救护车内人员曲智杰受伤。经交警认定崔小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曲智杰受伤后到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至2018年3月21日出院。长期医嘱要求二级护理,出院后需继续卧床休息。原告因此次事故腰椎受伤,出院后仍疼痛难忍,无法坐立,不能上班只能向单位请假又在家中卧床休养了3个月,2018年6月21日开始恢复工作。整个治疗休养期间有亲属照顾陪护。崔小辉系鲁E×××××号车主,该车在人保东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人保东营分公司辩称,事故属实,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鲁E×××××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待崔小辉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应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予承担。
崔小辉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曲智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人保东营分公司对曲智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曲智杰主张出院后护理费没有依据,曲智杰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误工损失,不应主张误工费。本院对曲智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人保东营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2月20日11时许,崔小辉驾驶鲁E×××××号车沿东海中路西向东调头行至时,与正沿东海中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由于兆龙驾驶的鲁B×××××号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鲁B×××××号车内人员曲智杰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崔小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曲智杰到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膀胱病损切除术后(与入院初步诊断一致)。出院医嘱为:1.制动平卧、2.功能锻炼、3.卧床休息、4.休息2周、5.不适随诊。曲智杰在2018年4月17日和5月14日到医院门诊就诊时医生仍建议休息,但未注明休息期间。曲智杰住院及门诊共支出医疗费5369.33元。
另查明,曲智杰系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曲智杰受伤后,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确认曲智杰停工留薪期自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共4个月。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按照该院有关规定,曲智杰停工留薪期间不享受中夜班费、急诊补贴、奖励性绩效(奖金,含出诊绩效,下同)、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另,该院中夜班费、急诊补贴、奖励性绩效滞后2个月发放,交通补贴根据前2个月考勤发放,午餐补贴根据前1个月考勤发放。曲智杰提交其2018年2月-8月份奖金、补贴等发放明细,显示,其中夜班费在2018年2月-8月分别发放1040元、970元、520元、0元、0元、0元、330元;急诊补贴在2018年2月-4月份每月发放300元,自5月份至8月份未发放;奖金(含出诊绩效)在2018年2月-8月分别发放3657元、3687元、1800元、1000元、1000元、200元、1259元;交通补贴在2018年2月-8月分别发放100元、100元、68元、0元、0元、0元、34元;餐卡充值在2018年2月-8月分别发放120元、0元、0元、0元、64元、176元、176元。
鲁E×××××号车辆在人保东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崔小辉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曲智杰受伤,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小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小辉应赔偿曲智杰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人保东营分公司为鲁E×××××号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直接向曲智杰赔偿,不足部分,可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直接向曲智杰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崔小辉负责赔偿。
曲智杰主张医疗费5369.33元,系其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曲智杰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交通费290元,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曲智杰主张误工费19820元,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误工4个月,但并未停发工资,只是奖金、补贴等有所减少。故本院支持其减少的收入15361元。其中,中夜班费取3个月平均数953元,支持4个月中夜班费3812元;急诊补贴按每月300元支持4个月共计1200元;奖金(含出诊绩效)按照每月3672元计算,4个月共计14688元,再减去已经计发的奖金5259元,即本院支持其奖金(含出诊绩效)9429元;交通补贴按每月100元支持4个月共计400元;餐卡充值按每月176元计算,4个月共计704元,减去已经计发的184元,本院支持520元。以上本院支持的误工费合计15361元。
曲智杰主张护理费21234元,但未提交其出院后需要护理的证据,本院依据其住院29天的事实及其出院医嘱中出院后需要卧床休息2周的事实,酌情支持其护理费8600元。
曲智杰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支持的原告以上诉请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269.33元,未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可由人保东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曲智杰。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24251元,未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可由人保东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给曲智杰。崔小辉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曲智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32520.33元;
二、驳回曲智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曲智杰负担2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恩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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