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梁、孙屹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0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6172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梁,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屹,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磊,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凤梁因与被上诉人孙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凤梁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孙屹主张的29.5万元不应由上诉人退还;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1月初,双方口头约定,孙屹委托赵凤梁作为居间中介方联系并购买一个海月湾的购房名额。在客户交定金前,赵凤梁已经告知孙屹房东、关系和售楼处均要收取相应费用。孙屹明确地知道其购买的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名额,赵凤梁已尽到居间人的告知义务。2018年1月25日,孔令菊接受了房东的委托带着原房东的认购资料,和江九胜到售楼处门口,江九胜带着客户进售楼处办理了更名手续。客户是根据江九胜和售楼处的要求,在售楼处办理的相关手续。虽然客户的钱款均是通过赵凤梁转交,但赵凤梁除了留下来本人和王前分的一万元中介费用,剩余款项也全部交给了太平洋和孔令菊,孔令菊又交给了原房东和关系。孙屹在2018年8月13日的微信记录中说“你跟上家中介说说吧,这个月能把30万的号费退了,你们那1万中介费都当辛苦费不用退给我了”,孙屹清楚赵凤梁只是收取了居间中介费。赵凤梁已经完成了客户委托的购买海月湾的购房名额的事宜,已经将原房东周际名下海月湾的购房名额转移到孙屹名下,孙屹与原房东之间的转让购房名额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关系更名费不是赵凤梁收取的,孙屹也清楚已经交到了江九胜和周际手中,孙屹应向周际和江九胜主张退还相关费用。现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孙屹放弃已经取得的海月湾的购房名额。2018年8月,赵凤梁、王前、孔令菊已将在此交易中收取的中介费报酬全部退还给孙屹。赵凤梁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不应承担孙屹关系更名费的赔偿责任。
孙屹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双方建立了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赵凤梁收取了居间费用并代收了其他款项,后因涉案房屋开发商青岛翠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合同就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由于孙屹未与他人发生直接交易,款项均系赵凤梁收取。故赵凤梁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孙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凤梁返还孙屹2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凤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孙屹通过赵凤梁购买位于高新区,孙屹向赵凤梁缴纳中介费、购房定金、房号费、购房优惠差价等费用共计31万元。2018年5月1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认定涉案房屋开发商青岛翠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认筹金”,责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认筹金。此后在孙屹要求下,赵凤梁已退还孙屹15000元,剩余295000元未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赵凤梁作为居间人向孙屹提供了房屋信息,收取了居间费用并代收了其他款项,但因赵凤梁提供的房屋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已被行政机关认定违法,故无论孙屹在交易前是否知情,现要求赵凤梁退还收取的各项费用均符合法律规定。赵凤梁辩称涉案费用涉及多方案外人,因孙屹并未与他人发生直接交易,涉案款项均系赵凤梁收取,故赵凤梁应当先行返还后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赵凤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屹人民币295000元。如赵凤梁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赵凤梁负担,因孙屹已预交,赵凤梁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孙屹。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购买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认购名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是预售房屋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销售房屋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认定无效。因此,上诉人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认购名额提供居间服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判责令上诉人返还居间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在居间过程中,又通过多个环节向多人支付相关费用,该上诉理由不能对抗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上诉人将款项均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与他人之间的交易可另行处理。
综上,上诉人赵凤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上诉人赵凤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丽华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王 晋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任  臻
书记员   姚  莉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