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22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晖,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个体。1994年8月8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5月26日因盗窃被原胶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2月26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1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9月23日因盗窃被原胶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8月31日因盗窃被原胶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晖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郭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30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晖酒后驾驶鲁B×××××白色福田牌BJ5042V9BB5-S2型轻型厢式货车,在青岛市黄岛区东新村470号门前东西胡同,自西向东挪车至时,车撞到该村232号徐某的瑞瑞宾馆的墙角处,二人遂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晖被警察当场查获。2019年4月3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李某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晖醉酒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晖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晖酒后驾驶鲁B×××××白色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青岛市黄岛区东新村470号门前挪车,车撞到徐某经营的瑞瑞宾馆墙角处,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晖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李某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5mg/100ml。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晖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6月3日,李某晖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徐某、姜某、解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晖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晖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晖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晖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旭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