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096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9月27日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2019年2月2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危险驾驶事实
2018年10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与韶山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8年11月中旬的—天晚上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示范小区45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容留人李某吸食冰毒—次。
2、2019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示范小区45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容留人李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示范小区45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容留人李某、薛某1两人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示范小区45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容留人李某、薛某1吸食冰毒一次。
5、2019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示范小区45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容留人李某、薛某1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5次8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