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暂住本市市南区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基丰村朱子营屯号。2010年4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捕诉刑诉(2019)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12月中旬,在本市崂山区西登瀛社区个人经营的时代台球馆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通过支付宝、微信收费。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先后四次为李豫川提供游戏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259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90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赌博设备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证人李豫川、赵显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陈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认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光盘,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