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1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436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43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海波,男,1979年7月6日生于内蒙古扎兰屯市,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907063917,汉族,小学文化,系青岛交运北海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高台子镇近郊村一街,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团岛二路17号楼二单元706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指控事实

1、2019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白海波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市南区团岛二路17号楼二单元706户东卧室,容留方媛(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冰毒。

2、2019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白海波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市南区团岛二路17号楼二单元706户东卧室,容留方媛吸食冰毒。

3、2019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白海波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市南区团岛二路17号楼二单元706户东卧室,容留方媛、刘丽娜(另案处理)吸食冰毒。

4、2019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白海波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市南区团岛二路17号楼二单元706户东卧室,容留方媛、刘丽娜吸食冰毒。

白海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白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白海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海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白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海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三十日,折抵刑期三十日。)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刁政文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 官 助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臧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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