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5482号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507298。
法定代表人:周启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杰,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553974067R。
法定代表人:陈小飞,职务总经理。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融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互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机服务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两台主机及周边设备(ADC307彩机、ADC307/367双面送稿器、ADC307/367工作台、A4激光打印机、ADC307/367传真组件);3.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及月租费9553.32元(租赁期间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8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复印机和打印机使用。原告将设备交付于被告,被告无异议并在出货/验收单上盖章确认。被告从2017年10月起一直拖欠服务费用,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不予付款。
华展融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华展融创公司(甲方)与互盛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一、合同目的:为实现办公自动化,乙方根据甲方的员工人数、业务规模及规格需求等情况,并结合市场环境与成本因素综合分析后,向甲方提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置方案与相关的技术服务。建置方案中所需的设备由乙方出租给甲方使用,并按期收取租费;同时乙方负责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并按期收取超印服务费。二、设备与服务:1.乙方提供的设备信息如下:品名(主机/周边)ADC307彩机,型号ADC307,数量1;ADC307/367双面送稿器,型号DF-629,数量1;ADC307/367工作台,型号DK-510S,数量1;A4激光打印机,型号AD330PDN,数量1;ADC307/367传真组件,型号FK-514,数量1。三、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09月01日起至2020年08月31日止。……五、服务地点:266000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文海国际酒店。……十一、终止及违约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1甲方拖欠壹期以上月租费或壹期以上服务费;……2、本合同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终止时,甲方应按设备的残值赔偿乙方,并向乙方给付一年的月租费作为违约金。华展融创公司与互盛公司均在该合同中加盖公章。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合约内AD330PND机器不提供计张全包服务,耗材、零件如需更换,需另行购买。二、若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此之外,仍依原合同之约定。三、本补充协议由乙方以电脑打印并带出印章,经甲方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各持一份。华展融创公司与互盛公司均在该协议中加盖公章。
2017年9月15日,互盛公司将两台主机及周边设备(ADC307彩机、ADC307/367双面送稿器、ADC307/367工作台、A4激光打印机、ADC307/367传真组件)交付华展融创公司,华展融创公司在出货/验收单上盖章确认。
2018年4月24日,华展融创公司(甲方)与互盛公司(乙方)签订《复印机服务协议》,约定,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原签订的编号:CT172210124的服务协议,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相关服务款且于2018年4月24日前未能保障乙方对相关设备的所有权,现修改以下条款:二、乙方服务范围:1.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设备信息如下:品名(主机/周边)ADC307彩机,型号ADC307,数量1;ADC307/367双面送稿器,型号DF-629,数量1;ADC307/367工作台,型号DK-510S,数量1;激光打印机,型号AD330PDN,数量1;ADC307/367传真组件,型号FK-514,数量1。三、原合约: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甲方欠款共计:9553.32元。甲方需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到账,后原合约继续有效至2020年8月31日止。五、服务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文海国际酒店。六、本合同的服务均于乙方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周一至周五8:30-17:30、不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八、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以A4单面计;含税):1.技术服务报酬:月租费+基本服务费+超印服务费;2.月租费:人民币1150元/月;3.基本服务费:人民币0.00元/月,包含以下服务:基本印量服务:黑色0张/月,彩色0张/月。VIP优质服务:2分钟响应,4个工作小时到修,8个工作小时解决问题,如无法修复提供备用设备。(工作小时指早9点至晚17点。节假日、周末乙方在无法到达现场维修情况下,尽力电话或视频指导操作)4.超印服务费:每期支付一次,使用张数黑色1张以上人民币0.0600元/张。彩色1张以上人民币0.8000元/张。……十一、终止及违约责任: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1甲方拖欠壹期以上基本服务费或壹期以上超印服务费;……2.本合同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终止时,应按设备残值支付乙方并支付12个月的月租费作为违约金。十二、附则: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书面通知,在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时间视为送达。本合同取代双方先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或协议。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及所生争议,双方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据法,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互盛公司的两台主机及周边设备(ADC307彩机、ADC307/367双面送稿器、ADC307/367工作台、A4激光打印机、ADC307/367传真组件)在华展融创公司内,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华展融创公司与互盛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机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在《服务合同》《复印机服务协议》中均约定“甲方拖欠壹期以上基本服务费或壹期以上超印服务费,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12月的月租费作为违约金”,现互盛公司主张解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机服务协议》及支付违约金13800元(1150元/月×12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复印机服务协议》中确认华展融创公司欠互盛公司费用9553.32元,现互盛公司向华展融创公司主张支付该笔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服务合同及服务协议解除后,华展融创公司应将涉案两台主机及周边设备(ADC307彩机、ADC307/367双面送稿器、ADC307/367工作台、A4激光打印机、ADC307/367传真组件)返还互盛公司。互盛公司现主张返还该两台主机及周边设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华展融创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互盛(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机服务协议》;
二、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两台主机及周边设备(ADC307彩机、ADC307/367双面送稿器、ADC307/367工作台、A4激光打印机、ADC307/367传真组件);
三、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互盛(中国)有限公司费用9553.32元;
四、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互盛(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3800元;
上述第二、三、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1元,由华展融创(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明森
审判员 马先明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