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焕来与孙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3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9592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9592号
原告:李焕来,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孙吉波,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
原告李焕来与被告孙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焕来、被告孙吉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焕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0000元(至2019年5月22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7日,在被告家里,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92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22日,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协议,仅于2019年2月2日支付原告50000元。其他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孙吉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只能在2019年农历八月十五和年底前分两次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孙吉波承认原告李焕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焕来主张被告欠付借款本金242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笔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均认可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为1347.95元(50000×0.24×41÷365);以24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为24027.62元(242000×0.24×151÷365),以上利息共计25375.5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焕来借款本金242000元;
二、被告孙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焕来借款利息25375.57元(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元,由被告孙吉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柯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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