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29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速)471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47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亚楠,男,汉族,1993年7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青岛市城阳区。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亚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4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孙亚楠酒后驾驶鲁BXXX号小型面包车沿城阳区崇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城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告人孙亚楠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孙亚楠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孙亚楠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孙亚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亚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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