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特89号
申请人:梁爱珍,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寿光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梁爱珍申请宣告公民赵春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10月31日6时许,赵春田随“鲁寿渔65368”号渔船在东营附近海域生产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寿光市公安局羊口边防派出所证明赵春田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宣告赵春田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春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区寇家坞四村,住该村,系申请人梁爱珍之夫。2018年10月31日赵春田在随“鲁寿渔65368”号渔船在东营附近海域生产作业时不慎落水。寿光市公安局羊口边防派出所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证明载明:“2018年10月31日上午,接鲁寿渔65368船船长王云忠报告称,鲁寿渔65368船大副赵春田(男,山东省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区寇家坞村人,公民身份证号:)于当天上午6时许在东营附近海域作业时不慎落水。后经海事等部门和附近渔船全力搜救、多方查找,至今仍未发现落水人员,现赵春田已无生还可能。”
申请人梁爱珍申请宣告赵春田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赵春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春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春田随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经寿光市公安局羊口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其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赵春田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春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薛明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