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3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天旺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天风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革,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娜,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审被告:肖刚,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上诉人青岛天天旺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娜、原审被告肖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天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革,被上诉人孔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天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天天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孔娜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驳回孔娜的诉讼请求。一、肖刚以个人名义雇佣孔娜从事客服工作,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来调整,由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二、一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是国家为了救济非法用工造成劳动者伤害而规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后能及时获得赔偿,但前提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如工伤等情况。本案中,孔娜系被肖刚拖欠工资,其身心健康并未造成损害,因此上述规定不适用本案。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孔娜的诉讼请求。
孔娜辩称,我在市北区湖清路28号市北二十分部当客服,我在天天旺公司上班,所以应由天天旺公司支付拖欠我的工资。
孔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天天旺公司、肖刚支付孔娜工资3600元;2、天天旺公司、肖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天天旺公司与肖刚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天天旺快递买断协议书》,主要约定由肖刚以50000元的价格,买断承包天天旺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所属区域的特别许可委托快递业务,肖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附则约定的网点名称为“青岛市北二十分部”。另查明,该“青岛市北二十分部”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二、孔娜自2016年12月4日到“青岛市北二十分部”从事客服工作,孔娜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青岛市北二十分部”也未为孔娜缴纳社会保险费。孔娜于2017年1月5日离开。肖刚为孔娜出具了证明,明确孔娜的工作时间,并欠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月5日的工资3600元。
三、孔娜为向天天旺公司索要劳动报酬3600元,于2017年4月11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孔娜不服该仲裁决定,依法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天天旺公司、肖刚之间签订的《天天旺快递买断协议书》中约定了肖刚买断承包天天旺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所属区域的特别许可委托快递业务,肖刚个人承包经营天天旺公司的网点“青岛市北二十分部”,该“青岛市北二十分部”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肖刚个人及未进行工商登记的“青岛市北二十分部”均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故孔娜与肖刚或“青岛市北二十分部”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因肖刚系天天旺公司发包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孔娜由肖刚招用,为肖刚个人承包经营的“青岛市北二十分部”提供劳务,其劳务报酬也由肖刚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不宜认定孔娜与天天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孔娜与肖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宜。肖刚出具欠条确认其欠付孔娜劳务费3600元,故孔娜主张肖刚支付3600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肖刚作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招用孔娜,并欠付劳务费,天天旺公司作为发包的组织应依法对肖刚欠付的劳务费3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一、肖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孔娜劳务费3600元;二、青岛天天旺快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劳务费3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10元,由肖刚负担,青岛天天旺快递有限公司对上述61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孔娜由肖刚雇佣,在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提供了劳务,并由肖刚签字为孔娜出具拖欠上述期间共计3600元的劳务费欠条,肖刚应当支付孔娜劳务费3600元。天天旺公司与肖刚于2016年4月签订买断协议书,约定由肖刚出资买断天天旺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一定区域的特别许可委托快递业务,孔娜提供的劳务内容属于天天旺公司的业务范围,且孔娜以天天旺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天天旺公司亦从孔娜提供的劳务中受益。且,天天旺公司将部分快递业务承包给肖刚,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企业主体责任,即督促肖刚及时注册成立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因用工不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天天旺公司并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律责任、社会义务,导致孔娜在提供相应劳务后,无法联系作为雇主的肖刚,致使孔娜的劳务费被拖欠,损害了孔娜的合法权益,天天旺公司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此情况下,一审判令天天旺公司对肖刚拖欠孔娜的3600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本妥当,也可通过本案督促天天旺公司依法、规范开展业务。
综上所述,天天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然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天天旺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蕾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孙 琦
审判员 潘红燕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遨洋
书记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