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05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朝鲜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行至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与白云山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金某有饮酒嫌疑,遂带起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经现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金某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95mg/100ml。经民警电话通知后,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