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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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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蒙蒙,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身份证号码3707XXX25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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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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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5月8日22时40分许,赵蒙蒙醉酒后驾驶鲁B8XXR8号小型轿车沿台东六路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41mg/100ml为证。根据(青)公(刑)鉴(理)字[2019]52285号乙醇检验报告,在送检的赵蒙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mg/100ml。后被告人赵蒙蒙被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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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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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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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赵蒙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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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蒙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蒙蒙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曾受过刑事法处罚的情节,亦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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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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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蒙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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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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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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