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京序与陈光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2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民初7651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7651号
原告陈京序,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佳,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序,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欣欣,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京序与被告陈光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莲佳与被告陈光序及委托代理人曹欣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京序诉称,2018年7月22日6时20分许,被告在青岛市城阳区民生公园内因前日与原告一起参加寺西社区党员代表会时发生争执的事不满踹了原告腹部一脚,导致原告头胸以及全身多处疼痛,住院治疗八天,被告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罚,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身心痛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332.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光序辩称,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8年7月21日寺西社区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原告系居民代表,被告系党员,当时该社区书记作半年述职时被告提了几点意见,原告上前与被告发生争执,不让被告发言,剥夺被告提出意见的权利,所以发生争执,但是被告没有殴打原告,行政处罚通知书被告也没有签字,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认定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陈京序与被告陈光序均是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寺西社区居民,2018年7月21日双方在参加所在社区村民代表大会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年7月22日上午6时20分许,在青岛市城阳区民生公园内,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被告踹了原告腹部一脚。同日原告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入院治疗,诊断为胸壁挫伤、脑震荡、软组织挫伤、肺部感染、糖尿病、膝关节退行××变等症,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治疗好转后出院,花费医疗费7059.86元,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治疗期间的用药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性鉴定,经本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青正司鉴[2018]法临鉴字第21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用药于外伤具有关联性、合理性,鉴定费用由被告陈光序缴纳。2018年8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就被告殴打原告一案对被告陈光序作出青城公(城)行罚决字第[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陈光序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理应冷静协商处理,但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足以认定被告故意殴打原告致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原告陈京序因伤花费医疗费705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陈京序在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733元之请求,因原告未提交陪护人纳税证明及劳动合同,故护理费应按照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791元计算为1508元(68791/365*8)。原告陈京序主张交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陈京序因本次纠纷造成的损失数额为9107.86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光序赔付原告陈京序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107.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京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陈光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防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鹏飞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