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辩护人、冯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2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75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75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冯睿,曾用名郑坤,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身份证号码4107XXX101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志敏、周平,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5日0时18分许,冯睿醉酒后驾驶豫GGXX9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延安三路海信桥辅道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以(青)公(刑)鉴(理)字[2019]53524号乙醇检验报告,送检的冯睿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后被告人冯睿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冯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冯睿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睿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睿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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