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杨锡金,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4531,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市政二公司职工,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康宁路,暂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水岸绿洲X号楼X单元X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
|
指控事实 |
2018年12月11日1时,被告人杨锡金在其妻子刘某租住的本市市北区瑞昌路X号X号楼X户内与被害人刘冰发生争执,杨锡金持菜刀将刘某右手腕部砍伤。被告人杨锡金在刘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右腕及手背不规则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锡金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
|
|
指控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
|
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 |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杨锡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锡金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锡金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杨锡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