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锡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2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732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73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锡金,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4531,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市政二公司职工,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康宁路,暂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水岸绿洲X号楼X单元X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11日1时,被告人杨锡金在其妻子刘某租住的本市市北区瑞昌路X号X号楼X户内与被害人刘冰发生争执,杨锡金持菜刀将刘某右手腕部砍伤。被告人杨锡金在刘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右腕及手背不规则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锡金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锡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锡金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锡金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锡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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