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2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67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67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辉,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被青岛市市北区,2019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上半年起,被告人王辉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市北区宣化路78号报亭内销售卷烟。2017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辉在青岛市市北区宣化路78号报亭内被抓获到案,从其处查获各类真品卷烟共计475.8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417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辉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王辉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案发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杨某、石某、鲁某、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证明材料、卷烟价格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辉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王辉处扣押的卷烟475.8条依法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厉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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