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文与纪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16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4745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4745号
原告:徐文文,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纪学英,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徐文文与被告纪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文,被告纪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文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纪学英偿还借款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纪学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纪学英与徐文文一起工作期间,由于纪学英所经营的公司资金困难,向徐文文借款50000元。后徐文文多次催要,纪学英以无款为由,拖延还款。
纪学英辩称,认可徐文文的诉讼请求,50000元尚未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纪学英与徐文文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9月27日,纪学英向徐文文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徐文文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借款人:纪学英2018年9月27日”的借条。徐文文通过微信向纪学英转账50000元。徐文文多次催要,纪学英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纪学英向徐文文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纪学英认可借款尚未偿还,故对徐文文主张纪学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纪学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文文借款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纪学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玉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竹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