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孝东与贾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16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3757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757号
原告:孙孝东,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鸿雁,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瑞雪,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原告孙孝东与被告贾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孝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鸿雁、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瑞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孝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瑞雪偿还借款20000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贾瑞雪承担。事实和理由:贾瑞雪于2014年向孙孝东借款现金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孙孝东多次催要,贾瑞雪一直拒绝返还。
贾瑞雪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孝东与贾瑞雪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2月25日,贾瑞雪向孙孝东借款20000元,贾瑞雪出具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20000元贰万正贾瑞雪2014.2.25”的借条。出具借条后,贾瑞雪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孙孝东向贾瑞雪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孙孝东主张贾瑞雪偿还借款20000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贾瑞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贾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孝东借款20000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瑞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玉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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