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1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69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82刑初69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颜某,男,1997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颜某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6688”KTV内,趁无人之际,盗窃KTV经理耿庆伟放在一楼吧台柜子内钱包里的2 500元人民币后逃逸。被告人颜某于2019年7月9日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理由

被告人颜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颜某退赔被害人耿庆伟人民币 2 5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徐 丽 丽

书 记 员 田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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