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颜某,男,1997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
|
指控事实 |
2017年5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颜某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6688”KTV内,趁无人之际,盗窃KTV经理耿庆伟放在一楼吧台柜子内钱包里的2 500元人民币后逃逸。被告人颜某于2019年7月9日被抓获到案。 |
|
|
指控罪名 |
盗窃 |
|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
|
|
判决理由 |
被告人颜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
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颜某退赔被害人耿庆伟人民币 2 500元。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徐 丽 丽 书 记 员 田 昆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