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9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31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315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暂住本市崂山区段家埠村出租屋,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2016年5月18日因赌博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月4日因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罚款二百五十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379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15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崂山区崂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段家埠桥西侧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5月28日主动到案。经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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