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秋嘉、董连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07-09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特25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特25号
申请人:董秋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董连章,男,191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代理人:董环嘉,女,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申请人之女。
申请人董秋嘉申请认定董连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董秋嘉称,其与董连章系父子关系。董连章由于年事已高,表达和行为能力衰退,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请求法院宣告董连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董连章的监护人。
董环嘉称,董连章系其父亲,现年事已高,吃饭需要喂,医生怀疑是肺癌,有点老年痴呆,不认人,常年卧床,走路需要搀扶。现随其居住,子女轮流照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董连章,男,191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董秋嘉和代理人董环嘉之父。本院根据董秋嘉的申请,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董连章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对董连章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认为,董连章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的“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的诊断。目前董连章由于受所患疾病的影响,其认知功能严重受损,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6月24日对董连章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董连章其妻已去世。其育有六子,长子董维嘉,次子董立嘉,三子董壮嘉,四子董秋嘉,长女董环嘉,次女董玲嘉。平时随董环嘉居住,由子女轮流照顾其生活。现董秋嘉申请指定其为董连章的监护人,其他亲属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董连章无民事行为能力。
董连章平时随董环嘉居住,由子女轮流照顾其生活,现董秋嘉申请指定其为董连章的监护人,其他亲属亦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宣告董连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董秋嘉为董连章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巧凤
书记员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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