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林与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07-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行初9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211行初97号
原告张顺林,男,1979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福瀛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云万林,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顺林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顺林,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的负责人张毅及委托代理人赵猛、云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贵局是否知悉涉及以上地块的政府拆迁工作?如实属,申请公开该地块土地征迁工作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该项工作启动以来,贵局依法履行的有关程序、资料等内容(如: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2、出租人庄道勇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产权所述、规划用途等资料。”被告逾期未答复。
原告张顺林诉称,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王台镇人民政府涉及征地拆迁以及本人租用厂房有关地块信息。至今,距本人提出有关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既未作出答复,也未通知本人需要延期答复。被告的行政行为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侵犯有关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限期依法履行相应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顺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于4.13日发布的公告,证明被告掌握涉案拆迁工作的政府信息。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辩称,2019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贵局是否知悉涉及以上地块的政府拆迁工作?如实属,申请公开该地块土地征迁工作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该项工作启动以来,贵局依法履行的有关程序、资料等内容(如: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2、出租人庄道勇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产权所述、规划用途等资料。”被告经核查后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告知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部分属于咨询,部分属于政府信息,要求原告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原告对被告说法不认同,被告就没有做出书面答复意见。2019年5月15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书,并在5月16日通知原告来领取,原告仍然对答复意见不满意,只对答复书拍照留存,未领取书面答复意见书。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证明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2019年5月15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书;
3、通话详单查询结果,证明2019年5月1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来领取,原告对答复意见不满,只对答复意见拍照留存,未领取书面答复意见书。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答复意见不全面,且超期答复,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接到被告通知后原告未予领取;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从未要求原告明确申请内容。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1-3号证据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贵局是否知悉涉及以上地块的政府拆迁工作?如实属,申请公开该地块土地征迁工作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该项工作启动以来,贵局依法履行的有关程序、资料等内容(如: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2、出租人庄道勇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产权所述、规划用途等资料;领取方式为当面领取。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答复,亦未告知原告延期办理。原告不服,诉来本院。诉讼中,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1、不存在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资料;2、庄道勇所在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规划建设用地,产权所属为村集体所有,城市规划中为一类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2019年5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当面领取,原告查阅后,拒绝领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土地征地信息、土地用途及性质,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书面答复,也没有告知原告,程序违法。另,诉讼中,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答复并通知原告当面领取,故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被告已经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顺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艾江月
人民陪审员  贾新婷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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