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特93号
申请人:李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李某2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1称,申请人李某1之父亲李某22004年9月13日失踪后无音讯,并向公安部门报案,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李某2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某2,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系申请人李某1之父亲,于2004年9月13日离家走失。李某2之儿媳姜某1于2004年9月13日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宁夏路派出所报案失踪,经查找无下落后,经李某1向本院申请李某2死亡。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李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2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2于2004年9月13日离家失踪后,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李某2死亡。申请人李某1系李某2之儿子,现申请宣告李某2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2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