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06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06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2017年5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刘村帝豪网咖,在二楼63号机器处,趁被害人刘某2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刘某2的一部灰色魅族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2017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附近的鑫创业网吧,在一楼靠北墙近厕所的一台机器桌面上,趁被害人解某睡熟之际,将被害人解某的一部vivoY67手机盗走。
3、2017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先创网络广场一楼82号机器处,趁被害人孟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67元。
4、2017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万佳河洛源网吧29号机器处,趁被害人单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金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5、2017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龙堂网吧一楼42号机器处,趁被害人郎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X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五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86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58天折抵刑期58天,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所盗窃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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