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033号
原告:房慧,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房慧诉被告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德偿还房慧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德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7日,王德因维修汽车缺乏资金为由向房慧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房慧向王德索要无果。现房慧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德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房慧提交的借条份、微信转账记录一宗(房慧微信号:×××﹣,王德微信号:×××),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份,王德多次向房慧借款。房慧诉称,累计向王德交付现金60000元。2017年4月7日,王德向房慧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向房慧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圆整(60000.00元整),于2017年5月7日一次性付清,利息为每月300.00元整。如果逾期不还,出借人有权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本人是自愿向房慧借款60000.00元整。特立此收据为准。借款用途:用于汽车维修。”王德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写明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时间。房慧在出借人处签名。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房慧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房慧称“6万块钱,我一点点攒出来的钱。两年了你没有多少给我点也行啊…你告诉我这6万元怎么还我…我给你起诉了,你知道吧”王德称“我知道嫩,大信什么法院…我不说了,要钱就给我发二百三天给你五千…剩下的我想办法,一年之内肯定还清”,房慧称“那还剩多少…”王德称“55000”,以上微信聊天记录与房慧庭审中诉称及提交的借条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故房慧要求王德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双方约定于2017年5月7日还清,故房慧要求王德承担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房慧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2.5元,财产保全费686元,合计1418.5元,由王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尹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