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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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占文,男,1974年10月26日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41026055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周家村11组23号,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泰山路南段康居公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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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245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占文伙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玉石俄料的照片,宋山德在其朋友圈看到后向张占文提出购买,并向其支付人民币11800元货款,张占文明知该玉石已被出售无法完成交易的情况下,仍提供虚假的快递单号,对宋山德谎称已经发货,进而将该钱款据为己有并挥霍,后将宋山德微信拉入黑名单。案发后,张占文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占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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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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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被告人张占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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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张占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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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占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占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27000元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占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交付社区实行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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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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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占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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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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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刁政文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 法 官 助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王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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