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39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吕文君,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2014年9月25日因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文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文君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村的好世界网吧二楼,趁被害人王某睡着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及香烟偷走,后将窃得手机以700元价格卖掉,赃款已挥霍。经城阳区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132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吕文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吕文君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吕文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文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文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