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4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301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301号

公诉

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8月7日22时许,因故与崔龙发生争吵,后至本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6号门处,与崔龙、薛嘉羽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拳击崔龙面部,致崔龙受伤。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崔龙外伤致鼻部肿胀向左偏曲,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右眼下睑青紫肿胀及肢体上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