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尧虹与青岛锐宁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58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588号
原告:翟尧虹,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锐宁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巴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礼,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瑷,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臧远佳,总经理。
原告翟尧虹与被告青岛锐宁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宁公司)、被告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菲公司)健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尧虹、被告锐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瑷、被告凯普菲公司法定代表人臧远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尧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翟尧虹与被告之间的《会籍会约》;2、判令锐宁公司、凯普菲公司返还因其违约未能继续提供健身服务的费用2833元;3、诉讼费由锐宁公司、凯普菲公司负担。
事实及理由:翟尧虹于2017年4月28日在锐宁公司的锐宁健身房购买价值4000元“双人卡”健身卡,使用期限两年。2018年7月,锐宁公司将“锐宁国际健身”转让给凯普菲公司的“DF健身”,并将锐宁公司的协议、收据、健身卡均收回。此期间,由于健身房多次以装修、举办活动、安装新设备为由停业,并告知会员健身卡及私教课程均可顺延至2020年6月14日。但2019年1月20日DF健身张贴通知并闭店停业至今,会员无法享有正常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锐宁公司辩称,锐宁公司已将健身房经营权转让给凯普菲公司,且翟尧虹已与凯普菲公司重新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翟尧虹与锐宁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已终止,合同主体已经变更为凯普菲公司,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凯普菲公司独立承担。翟尧虹向锐宁公司主张退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翟尧虹对锐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凯普菲公司辩称,我与锐宁公司有合同纠纷,根据法院的判决,各自承担责任。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到庭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位于青岛市市北区xxxx处的“锐宁国际健身会所”,原由锐宁公司经营,2018年7月15日,该会所经营权由凯普菲公司(DF游泳健身会所)接管,锐宁公司在2018年11月8日《齐鲁晚报》刊登公告,告知会员于11月15日携带相关文件前往会所办理变更手续。
臧远佳于2018年7月17日,以青岛卓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锐宁公司签订《锐宁国际健身会所设备会员转让合同》,在合同中对设备、健身器材等的转让事项进行约定,对于会员和私教课程的转让,双方约定在签署正式合同并由乙方(臧远佳)交纳全部费用后,锐宁公司负责提供现有会员会籍明细及私教课残值明细,乙方无条件接受有效期内的会员,对有效期内的会员和私教课程继续服务至合约期结束。2018年7月18日,凯普菲公司核准成立,经营地址为xx,法定代表人臧远佳。
2019年1月20日,DF游泳健身会所在门前张贴通知,告知会员由于会所“诸多不足之处”,总公司决定1月20日开始闭店营业,停业期间会员可持DF会员卡至万达广场某健身房进行运动。该会所至今未正式恢复营业。
翟尧虹于2017年4月26日向“锐宁国际健身会所”购买双人健身卡两张,价值4000元;2018年11月,翟尧虹与凯普菲公司签订《会员协议》(两份,另一份为孙明妍),并将会员卡更换为DF健身会所会员卡。关于该“双人卡”期限问题,翟尧虹主张由于停业、活动等原因,原定的两年期限应延至2020年6月14日(该期限在DF会员卡背面有贴纸标注),对此锐宁公司和凯普菲公司均不予认可,庭审中,由于凯普菲公司未带与锐宁公司的会员残值交接明细,法庭责成锐宁公司提交证据,锐宁公司根据交接明细查询,翟尧虹开卡日期2017年5月9日,到期日为2019年5月8日,因中途停卡,到期日顺延至2020年4月14日。翟尧虹对此无异议,凯普菲公司当庭未与认可,庭后未提异议。
本院认为,翟尧虹与健身会所之间建立的是健身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在于翟尧虹健身服务合同的相对方问题。翟尧虹于2017年4月向“锐宁国际健身会所”购买健身卡,与锐宁公司建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因锐宁公司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的设备及会员转让,涉及到锐宁公司原健身会员一并转让,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对原会员的转让方式,并在新闻媒体刊登了公告,翟尧虹作为原会员同意转为DF健身会所,与凯普菲公司签订了《会员协议》,应当视为凯普菲公司承受了锐宁公司对原会员的权利义务,作为会员权利义务相对人的翟尧虹,也对该转让同意并接受,因此翟尧虹在起诉时,健身服务合同相对方应为凯普菲公司。因凯普菲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非正常闭店停止营业,无法再继续提供健身服务,虽然其在公告中声明会员可持卡另赴他处继续接受健身服务,但会员对此不予接受,向本院要求与凯普菲公司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关系,返还未接受服务期间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虽然凯普菲公司庭审中认为其与锐宁公司之间存在转让合同纠纷,但该纠纷现尚无定论,作为消费者的会员可以就目前存在的合法的合同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凯普菲公司和锐宁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确定结论之后,凯普菲公司可以以之为依据另行主张权利。翟尧虹办理的是双人两年卡,开卡日期为2017年5月9日,由于中途停卡,到期日顺延至2020年4月14日,剩余时间为452天,残值为247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翟尧虹与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翟尧虹24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翟尧虹已向本院预缴,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翟尧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陶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