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35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侯冬冬,男,汉族,1993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人侯月之,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判决结果被告人侯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侯月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于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博文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13日18时13分许,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金红兴饭店门口,被告人侯月之、侯冬冬与谭山荣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谭山荣肋部等产生损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谭山荣之损伤属轻伤一级。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侯冬冬、侯月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均系自首,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查
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侯冬冬、侯月之已赔偿被害人谭山荣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决
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冬冬、侯月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