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仲霞与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477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4771号
原告:崔仲霞,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彬,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系原告崔仲霞之夫。
被告:张小明,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崔仲霞与被告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仲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仲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0元,利息2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12000元,借期一年。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找理由拖延,至今未还。
张小明书面答辩状辩称,2017年8月25日,被告虽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12000元,但时至今日,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该款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未生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张小明妻子崔莉的二姑,2017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张小明向崔仲霞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贰仟元整(112000.00)于2018年8月25日还款”。同日,原告将100000元存入被告张小明母亲孙叶梅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另查明,2018年8月22日,被告曾通过微信询问原告“去年用的那个10万什么时候到期”,崔仲霞回答“那个十万是25号到期”,张小明回答“好的,二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虽向原告出具的借据金额为112000元,但原告向被告实际出借款项为100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为10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对原告的利息主张,因双方在借据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借款到期日即2018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张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仲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张小明负担1180元,崔仲霞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书记员  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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