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玲与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2543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2543号
原告:张秀玲,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毅,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萃萃,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桃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3414424X1。
法定代表人:郭晓萌,总经理。
原告张秀玲诉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毅、隋萃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秀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2171.25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和10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手工艺品。在委托加工期间,共产生加工费12171.25元,原告按期交货后,被告并未按期付款,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称2017年9月和10月,被告委托其加工手工艺品,欠加工费12171.25元。庭审中,原告提交印有青岛美蒂朵工艺品字样的外加工发注书三份,发注书中列明了加工工艺品的具体名称、数量、单价,加工费共计12171.25元。另外,在该发注书上印有的青岛美蒂朵工艺电话:0532-80962117,手机:157××××2555。
另查明,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的联系手机号为157××××2555,原告称该手机号码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萌之妻曲鲁翠所使用,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曲鲁翠系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监事。原告并提交通过157××××2555手机号与曲鲁翠的通话录音及短信息催要欠款记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称为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手工艺品并提交印有青岛美蒂朵工艺品字样的外加工发注书三份,发注书中列明了加工工艺品的具体名称、数量、单价,加工费共计12171.25元。在该发注书上印有的青岛美蒂朵工艺电话:0532-80962117,手机:157××××2555。庭审中,原告并提交通过157××××2555手机号与曲鲁翠的通话录音及短信息催要欠款记录。而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的联系手机号为157××××2555,曲鲁翠系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监事。虽然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和诉状后未到庭应诉,但从以上证据综合分析,足以对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加工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费12171.25元。
二、被告青岛美蒂朵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秀玲利息(以12171.2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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