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81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1984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10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2017年11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燕伟,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某婷,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7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1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谈某婷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瑛,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谈某婷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27日下午,邴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林某提出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8时许,邴某至被告人林某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海岸馨园小区5号楼2单元3105户的家中拿取毒品,被告人林某告知谈某婷(系林某之妻)将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冰毒交付给邴某,被告人谈某婷遂将1.5克冰毒交给邴某,并通过微信转账从邴某处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林某身上查获其随身携带冰毒2.36克,从被告人林某、谈某婷住处查获冰毒0.14克。
综上,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4克,谈某婷贩卖毒品1.64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谈某婷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谈某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谈某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第二、被告人林某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谈某婷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谈某婷犯罪所起的作用较小;第二、被告人谈某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第三、被告人谈某婷系初犯,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邴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林某提出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8时许,邴某至被告人林某、谈某婷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海岸馨园小区5号楼2单元3105户的家中拿取毒品,被告人林某告知谈某婷将两小包冰毒交付给邴某,被告人谈某婷遂将1.5克冰毒交给邴某,并通过微信转账从邴某处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林某身上查获其随身携带冰毒2.36克,从被告人林某、谈某婷住处查获冰毒0.14克。经鉴定,涉案扣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4克,谈某婷贩卖毒品1.64克。
又查明,2017年10月29日,民警经工作发现,将涉嫌吸毒的林某、谈某婷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两人对吸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经进一步审查发现,林某、谈某婷涉嫌贩卖冰毒,2017年11月11日,民警将两被告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生及被告人谈某婷、林某的到案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一宗,证实被告人谈某婷、林某身份情况。
3、通话记录一宗,证实案发期间通话记录情况。
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宗,证实被告人林某、谈某婷前科劣迹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邴某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林某家中购买毒品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某、谈某婷的供述,证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一宗,证实涉案毒品的鉴定情况。
(五)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取样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照片一宗,证实涉案证据的提取、取样事实。
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一宗,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称重等情况。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林某辨认谈某婷、邴某;谈某婷辨认出林某、邴某;邴某辨认出林某、谈某婷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并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谈某婷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林某、谈某婷向邴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谈某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有前科劣迹,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被告人谈某婷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被告人林某、谈某婷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故不宜认定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谈某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谈某婷犯罪所起的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贩卖系共同犯罪,两人共同实施,均积极参与犯罪,故不宜认定为犯罪作用较小,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谈某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谈某婷系初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90天,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谈某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90天,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四包,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旭晶
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
人民陪审员 柳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