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2799号
原告: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68号空港物流园1号办公楼229室。
法定代表人:申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山,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炅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艳。
被告:张红艳,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原告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坤货代”)与被告青岛炅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炅秀服饰”)、张红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坤货代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炅秀服饰、张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坤货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炅秀服饰支付泽坤货代空运费、报关费合计22742元;2.判令张红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截至2018年10月31日,炅秀服饰拖欠泽坤货代空运费、报关费合计22742元。2018年12月30日,炅秀服饰书面承诺分期偿还上述欠款,张红艳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两被告一直未予还款。
炅秀服饰、张红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炅秀服饰委托泽坤货代办理货物的运输、报关等手续。2018年12月30日,炅秀服饰、张红艳向泽坤货代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炅秀服饰拖欠运费合计22742元,承诺分五期偿还欠款,张红艳作为炅秀服饰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泽坤货代为炅秀服饰运输了货物,炅秀服饰应向泽坤货代支付运费。炅秀服饰在《还款承诺书》中确认了欠款数额22742元,应向泽坤货代偿还上述欠款,张红艳应按承诺对炅秀服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炅秀服饰、张红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炅秀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2742元;
二、张红艳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保全费260元,共计444.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