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涛与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0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4517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4517号
原告:段海涛,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雯,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健,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段海涛与被告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海涛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0100元并承担以4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个月,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100元。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的方式转给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0000元,现尚欠40100元未还。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邵健未答辩。
原告段海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1份,支付宝转账记录1份、微信转账记录1份。被告邵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邵健向段海涛借款40100元,于2019年2月20日归还。该款项系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健偿还原告段海涛借款人民币40100元,并承担以4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元,由被告邵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衣 鹏
人民陪审员  张菽娟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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