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月耀,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齐仲儒、梁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月耀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月耀及其辩护人齐仲儒、梁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二次,并二次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薛月耀在担任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XX号“某新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期间,为骗取他人财物,冒用“某新兴”小区车位、储藏室产权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青岛市新兴旅社的名义,虚构对外销售车位、储藏室的事实,向“某新兴”小区业主出售该小区车位、储藏室,并在“某新兴”小区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车位、储藏室向业主出售,骗取王某1小区、孙某3小区、张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658960元,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后将被告人薛月耀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月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月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该辩解称,其并未冒用他人名义出售车位,其私建储藏室出售与本案没有关系,该部分数额应当扣除。其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在经营过程中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过协议,可以代该公司出售车位,其认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还欠其的物业管理费,应予折抵其收取的出售车位款项。购车位的小区业主都知道是购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车位。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月耀主观恶性不大,其冒用产权人名义卖出车位、储藏室相关收入均入账等待与产权人对账。本案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部分,不应认定为犯罪,因薛月耀经营的物业公司与产权单位存在经济纠纷,薛月耀挪用部分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薛月耀本身从事正当经营,因其被高利贷追债,所以将出售车位的款项用于归还高利贷欠款。案发后薛月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薛月耀在担任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XX号“某新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期间,为骗取他人财物,该冒用“某新兴”小区车位、储藏室产权人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青岛市新兴旅社的名义,虚构对外销售车位、储藏室的事实,向“某新兴”小区业主出售该小区车位、储藏室,并在“某新兴”小区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车位、储藏室向业主出售,骗取被害人王某1利车位款11.5万元、孙某2车位款11.8万元、肖某1车位款12万元、张某车位款12万元、张某强车位款24.5万元、辛某1车位款12.5万元、孙某1车位款11万元、王某1丽车位款10.6万元、宋某车位款10万元、张某庆车位款12.5万元、周某1车位款12万元、刘某2车位款11.8万元、于某车位款9万元、王某1车位款10.8万元、李某车位款11.8万元、马某1车位款17万元、张某兰车位款10万元、杨某1车位款9.8万元、刘某1储藏室款10万元、张某茜储藏室款3.2万元、王某1珍储藏室款2.8万元、孙某1储藏室款10.5万元。以上共计247.1万元。
薛月耀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薛月耀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等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薛月耀的到案情况。
(2)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30日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发现某世纪公司私自销售该公司所有的车位、储藏室,涉及金额约计600万元;某公司在提供给业主的车位附图上还使用了伪造的青岛新兴集团印章;该公司认为薛月耀涉嫌伪造印章、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方面重大犯罪。并授权王某2为公司代理人。
(3)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青岛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上述两公司出资注册情况。
青岛新兴集团公司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青岛新兴集团及新兴旅社营业执照证实,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X××号为青岛新兴集团自管房,委托下属的青岛市新兴旅社经营管理,同意青岛市某旅社转租给青岛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摊位租赁和经营管理。
租赁合同证实,租赁房屋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X××号,包括地上一层和二层。租赁期限十年,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征得甲方(青岛市某旅社)书面同意后,乙方(青岛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可在租赁期限内将租赁物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但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或变相整体转租,也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证明证实,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薛月耀,与某公司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且除目前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与万事兴家园小区车位及储藏室的代理销售事项,该公司与某世纪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
根据2017年3月9日该公司与某世纪公司签订的《某小区车位及储藏室代理销售协议》,该公司仅委托某世纪公司代理销售车位,销售价款应全部支付给该公司并由该公司开具收据,某世纪公司仅有权自该公司获得销售佣金及奖励金。上述车位及储藏室仍属于该公司所有,该公司并未将车位及储藏室赠与某世纪公司,也未允许某世纪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销售,且此前该公司对某世纪公司擅自处分车位的情况也并不知情。
(5)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证明证实,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青岛某置业公司提供与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协议书1份,(附某小区空置车位明细表1份、车位图1份)证实,新兴某世纪公司有权对某小区、万事兴两个项目中尚未出售的车位,按照某置业公司确定的价格及要求对外出售,并收取代理费;待销售车位/库的位置及丙方代理费计取待问题详见本协议的补充条款。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丙方不得自行出租上述未售的车位/库或以租金、管理费等形式收到任何款项。
(7)被告人薛月耀签字确认的某小区地下车位、储藏室销售奖励办法、购买流程、认购单等证实,某置业公司委托某世纪物业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间代为销售某小区负一层车位共计155个、储藏室28个、负二层20个,出售需严格按照某置业规定的流程,并将车位款打入公司指定账户,经集团公章确认后车位证即可生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车位款。
(8)青岛某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与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某小区车位及储藏室代理销售协议1份证实,某物业委托某世纪物业于2017年3月9日至10月31日代为销售车位、储藏室,规定客户就车位或储藏室支付的任何款项必须打入某物业指定账户。某公司对外宣传材料必须经某物业公司同意。
(9)(2007)青市北证经字第183号公证书证实,2007年12月,青岛某旅社法定代表人陈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山东路富赛灯具市场分配协议书,双方就该项目合作及已建成房屋及地下建筑部分的分配签订协议,某旅社分得某置业地下车库中约60个车位以及房屋91套。并予以公证。
2008年3月17日,青岛某集团公司、青岛市某旅社、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实,某公司依据分配协议分得的物业,由某公司以青岛某集团公司名义独立对外销售,某集团、某旅社同意某公司以某集团公司名义制作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由某公司保管,用于销售各种票据开具。
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印鉴备案证实,刻制的公章由某集团、某旅社出具手续办理,名称为“青岛某集团公司某小区项目合同专用章”、“青岛某集团公司某小区项目财务专用章”,使用期限三年至2011年3月26日,使用后仍需盖章,由某集团公司负责盖章。
(10)被告人薛月耀辨认其伪造的某小区2枚公章的照片,在案佐证。
(11)青岛市某旅社、青岛某集团公司证明两份证实,青岛某旅社、青岛某集团公司未授权过任何公司及个人出售公司旗下山东路XX号某小区负一层所属车位。
(12)被告人薛月耀及证人王某1芬于2017年4月1日签字确认的已卖车位、储藏室明细证实,已卖车位、储藏室共计89个,总合计6526960元。
(13)某置业公司提供现场盘点统计车位情况证实,某小区、万事兴两个项目车位、储藏室出售时间、金额等情况。
某公司、证人王某1芬确认的薛月耀私自出售车位、储藏室的明细、某公司就双方确认私售车位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薛月耀出售车位、储藏室的情况。
(14)被害人孙某1提交的储藏室收据、认购单以及车位收据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储藏室、车位情况。
(15)被害人张某兰提交的收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的情况。
(16)被害人肖某1购买车位收据、停车服务费收据、车位证各1份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情况。
(17)证人王某1超购买车位、储藏室的收款收据、车位证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等情况。王某1超车位证及收据上均加盖青岛某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储藏室仅加盖某世纪物业公司章。
(18)被害人李某的车位款收据、车位证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情况。
(19)被害人马某1车位证6张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等情况。马某1的车位证均加盖青岛某集团公司(某小区项目合同专用章)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
(20)被害人宋某车位证、薛月耀免收物业材料、车位费收据证实,2016年12月5日其从某物业购买车位情况。车位证和收据上均加盖青岛某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
(21)被害人王某1利车位证、收款收据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情况。王某1利的车位证上加盖青岛某集团公司某小区项目合同专用章和某世纪公司章,收据仅加盖青岛某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
(22)被害人王某1丽负一001车位款收款收据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情况。
(23)被害人周某1收据3张,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等情况。
(24)被害人张某强及张洪恩购买车位等收款收据、车位证材料1宗证实,张某强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的情况。
(25)被害人王某1车位证、收据,另附银行转账查询单证实,2015年7月7日其转账给某物业服务公司款项的情况。
(26)被害人张某庆车位证、收据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情况。
(27)续某慧名下变更至于某名下的车位证,证实车位变更情况。
(28)被害人孙某2车位证、收据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情况。
(29)张某亮的车位证、收据、转让协议证实,被害人杨某1自张某亮处转让车位的情况。
(30)被害人王某1珍的储藏室收款收据,证实其购买储藏室的情况。
(31)被害人辛某1车位证、收款收据证实,其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情况。
(32)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材料1宗证实,被告人薛月耀工商银行卡号62×××20、62×××34(户名续某慧)、6222XXX2540,及青岛银行卡、交通银行卡等交易流水情况证实,证人王某1芬向薛月耀银行卡转款情况,及薛月耀消费情况。
工商银行账户中有吕某、张某亮、王某1良的资金往来。吕某于2016年2月1日向其账户汇款30万元,薛月耀现金取款30万元;吕萌于2016年6月6日向其账户汇款55万元,薛月耀现金取款35万元;张某亮于2016年7月1日向其账户汇款20万元,薛月耀现金取款20万元。
汇入被告人薛月耀工行账户资金基本被其取现。薛月耀个人招行信用卡消费较大,经常存在每月1万元以上的消费。
(33)相关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薛月耀的主体身份情况,无前科,无网上追逃记录。
(34)某置业公司关于盘点未发现偷卖车位情况的说明证实,该公司每年会对现有固定资产(含待售)进行两次盘点,一直进行实地盘点和账面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关于实地盘点,实地盘点时车位上所停放车辆,薛月耀均解释为临时停放。
关于账面盘点,薛月耀一直未向公司汇报其已将车位偷卖,公司盘点数据上均显示为待售而非已售。
案发后,公司发现此前薛月耀所述业主临停车位实际是其私自偷卖的车位。
(35)某置业公司出具的公司销售某公司、万事兴小区车位的销售收款明细表证实,某小区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正常出售车位。
万事兴小区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正常出售车位。
(36)某公司关于私刻公章情况的说明证实,公司与青岛某集团合作开发山东路XX号某小区项目,并分得其中部分房屋及车位,于2008年3月25日与某集团签订《补充协议》,3月26日签订《印鉴备案》,经某集团授权,公司刻制并使用:青岛某集团财务专用章和青岛某集团某小区项目合同专用章,依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公章使用时间三年,薛月耀私自刻制以上两个公章的印片,用于私自销售车位,薛月耀私卖车位立案后,公司发现这两个印章垫片,并已暂收至某公司保管。
(37)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将某项目地下二层48个未售车位委托某公司代为销售,2013年1月1日至3月30日委托某公司代为出售车位、储藏室,2017年3月9日至10月31日委托出售剩余车位、储藏室,每次委托期间均明确约定某公司需将销售所得支付到某公司指定账户,且授权期限外,某公司无权实施与上述车位、储藏室有关的销售行为。薛月耀对委托期间及销售所得归某公司所有的事实均为完全明知。
(38)某公司情况说明及地下一层、二层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证实,该公司就某小区项目车位、储藏室的修建已经提前进行了规划审批并通过竣工验收,该车位、储藏室建成之日,某公司就取得了物权,有权对外处分并取得处分收益。
(39)证人王某1芬提供其保管的被告人薛月耀私自出售的车位证回执、车位证复印件及收据在案佐证,薛月耀出售车位情况。
(4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派出所民警联系部分被害人均表示暂不方便到所说明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0年10月8日,某公司、某公司与某世纪公司签订了物业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小区未出售车位,某世纪公司有权按照某公司确定的价格及要求对外销售,收取代理费。
(2)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岛某旅社经理,某旅社系某集团全资子公司,某小区负一层车位由某旅社负责出租,从未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出售。2015年被告人薛月耀租了10余个车位,后私自出售被发现。薛月耀还在负一层车位通道私自建了5平米的小房出售给他人。
(3)证人王某1芬的证言证实,青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和总经理是被告人薛月耀,人员包括其在内两个项目主管,主要岗位有前台、保安等,正式员工和临时工在内约40人。公司主要是收物业服务费和车位费营利运转,没有营业网点收入。其上一次在公司看见薛月耀是3月21日,他现在在哪其不知道。其平时是会计岗位,负责报税、做工资、劳动用工、审核帐目等方面工作。
某世纪物业公司售卖车位和储藏室的情况其知道一部分。一般是小区业主先找到薛月耀,薛月耀带业主找到其交钱,然后其给开车位证并盖公司章、给买储藏室的业主开收据,之后业主就可以使用购买的车位及储藏室了。其公司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售卖车位和储藏室的其想不起来了,获利总额大概能有300多万人民币。其不太清楚其公司是否有权售卖车位和储藏室,薛月耀只是让其负责收钱,他和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详细内容没和其说过。这些钱款其都按照薛月耀的要求打到了很多不同的帐户上了,其中有其所在公司的帐户,有薛月耀的个人银行帐户,还有很多薛月耀指定的别的银行账户,具体有多少其记不得了。各帐户分别打了多少钱款其记不清了。
其公司的开户银行是交通银行镇江支行,账户号37×××48。薛月耀有交通银行、青岛银行、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具体账户其都不记得了。薛月耀指定的别的银行账户号其都记不得了。其公司目前账户内大概有两、三万元人民币,已经两个月没发工资了。其公司的财务账单和凭证原本在其的U盘两个和黑本子上,现在都让某置业有限公司拿走了。其公司的印章平时都是薛月耀保管使用,有谁需要用谁拿着用。车位证上其公司的印章大多是其盖的。
根据业主提交的车位复印件,车位证上不仅有其公司的印章,还有青岛某集团公司的印章。青岛集团公司的印章其不知道,那个章不是其盖的,其也不知道是谁盖的。
2015年5月7日,某小区的业主卢某到其物业公司商谈租赁山东路XX号的营业网点的事项,当时是薛月耀接待的他,具体达成什么协议其也不清楚。后来他们商谈完后,薛月耀让卢某通过他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51×××77)往其的个人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1×××77)打款20万元人民币。这20万元分成了4笔,每笔5万元。当天薛月耀又以现金方式向卢某收款10万元,总共收了卢某30万元租赁费。至于合同如何签订的其不清楚,薛总只是安排其收钱。其公司当时给卢某开了收据,收据上写的金额其记不清了。2015年5月11日,根据薛月耀的要求其把卢某转给其的这20万元人民币分成4笔,每笔5万元打给陈某帅的交通银行个人帐户上(账号62×××36)。
卢某租赁的山东路XX号的营业网点是否是某世纪物业公司的其不太清楚。陈正帅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只在公司里见过一次。山东路XX号营业网点是青岛某集团的房产,其公司为何对外出租这事其也不太清楚。
其是去年年底才知道薛月耀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因为有业主到公司找薛月耀说薛月耀欠他们钱,其只记得其中有个业主叫刘某4亮。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某世纪物业有限公司已卖储藏室、车库明细中显示刘某亮购买了某小区地下车库储藏室(1号)、车位(负一008、负一087),是其给刘某4亮登记办理的,但是刘某4亮没有交给其购买储藏室及车位的款项,是薛月耀通知其让其给刘某4亮登记办理的车位证。
某小区地下车库储藏室、车位产权所有人应该是开发商某置业。办理正规的车位证应该由业主预订好车位和储藏室后,其物业公司在车位证上加盖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或某世纪某管理处章,然后给业主开具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的内容是告诉某一品公司,某小区车位或储藏室被业主预订,请办理销售。业主拿着工作联系函去某置业财务处交款,并在某大厦10楼某一品公司办理车位相关手续,最后业主带相关手续回物业办理停车证。其不知道某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收取卖车位、储藏室的钱款,薛月耀让其收车位款其就收了。
其知道马某1,她是小区业主。其记得2014年5月帮马某1去某大厦找某置业的一个姓孙的主管交过20万元人民币的钱款,用来购买了某小区地下负一B06、负一B07车位,买了以后没多少时间薛月耀跟其说马某1要求换车位,让其给马某1开三个车位证,加盖某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对其说多出的那个车位款不用其管,其就开好三个车位证并加盖公章后交给薛月耀了。又过了半年时间,薛月耀通知其再给马某1开三个车位证,并说车位款不用其管,他给处理,其就又开了三个车位证并加盖公章后交给薛月耀了。薛月耀没有把马某1购买车位的款项交给某世纪公司。薛月耀是否把马某1购买车位的款项交给某置业其不知道。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某世纪物业有限公司已卖储藏室、车库明细中显示2011年3月23日马某1还花17万购买了负二层的车库,这个属实,这个钱款是其收的,入的某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的帐。这笔款项是否交给某置业公司了其不知道,但是钱其给薛月耀了。韩磊的收据是其开的,他实际交款75000元,薛月耀让其给韩磊开个11万的收据,其就开了。
薛月耀办公桌里的两枚伪造的某集团的印章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其也是第一次见这两枚伪造的某集团的印章。
2008年其进的某物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份单位内勤转给其的这些车位证,2010年9月薛月耀成立了某世纪,其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就转入某世纪,办公地点及办公用品都没有任何变更,所以这些车位证就到了某世纪公司里。
其认识张某亮,他经常来公司找薛月耀要钱。其通过公司对公账户给张某亮转过100多万,都是薛月耀安排其转的。据其所知其公司从未欠过张某亮钱。其公司转给张某亮的钱有一部分是物业费,也有一部分是业主打入公司对公账户卖车位费的款项。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其公司的车位证、收据显示2015年10月1日张某亮购买了某小区地下车库083、068、087车位,其不知道,其只记得2015年10月的一天薛月耀通知其将张某亮购买的083车位变更为张某恩所有。经辨认办案人员向其出示的客户名称张某亮、车位款125000的两份加盖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其确认这两份分别为068、087车位的收据是薛月耀开具的,其不知道怎么回事,薛月耀也没把这25万元的车位款项交公司账。083车位卖的款项也没有入公司的帐。
孙某1是某小区业委会的,也在其某世纪物业购买过储藏室和车位。经查看孙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购买车位的收据和储藏室认购单,其确认负一储藏室(17)号的收据是其填写的,时间是2013年1月24日,客户名称:孙某1,金额105000元,填票人:王。某小区储藏室认购单也是其给填写的并加盖的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负一车位款(139号)的收据也是其填写的,客户名称:孙某1,时间是2016年9月6日,金额110000,填票人:王。2013年1月24日,薛月耀跟其说孙某1要购买负一储藏室(17)号,购买价格为105000人民币。
其看见过某集团和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其不知道负一139号车位属于某集团的,其只知道负一139号车位不是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都是薛月耀安排其收的,其当时还问过薛月耀,但薛月耀告诉其不需要其管,他已经和开发商协调好了,得到开发商的授权了。其自始至终未见过这种授权。购买储藏室及车位的钱款其都以现金和汇款的形式给了薛月耀了。
从2010的下半年开始,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部按照薛月耀的指示在地下车库负一、负二层车位间空余部分陆续加盖储藏室,加盖好后,薛月耀指示其工作人员将这些加盖的储藏室销售掉。负一、负二层车位间空余部分所有权应该是开发商的。薛月耀让其卖这些私建的储藏室时,其就觉得不合适问过薛月耀,薛月耀称这些储藏室他跟开发商协调好了,但是其自始至终没见过开发商的授权。
(4)证人陈某帅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4月左右投资40万入股青岛某公司,后因公司经营问题退股,并将40万元债务转给薛月耀。
(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杨某2仁给林某装修山东路X××号网点,至2014年4月干完后,林鹏因欠债已经跑路了。其与丈夫装修工程投入共120余万元,林鹏一分钱也没给结算。其在装修期间认识了物业经理薛月耀和另一个网点装修商郭某。郭某和薛月耀找到其和杨某2仁,让其二人再出资40万元,交给某旅社的老总陈某作为定金,然后与郭某、薛月耀一起再成立一家公司,将山东路X××号网点包下来自己干,挽回自己的损失。其和杨某2仁同意了,后合伙成立了青岛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郭某、薛月耀收取房租也不告诉其与丈夫,后其与丈夫就向郭某、薛月耀提出退股。到了2015年12月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全部退出,手续全是老薛和郭某找人办的。其从2014年5月到2015年12月期间担任该公司股东,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老薛和郭某也不告诉其。他们以某商业公司的名义收取了多少房租,其都不知道。
(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左右其找到某小区物业负责人薛月耀想租赁小区一层网点,他说可以,并向其出具了青岛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经营网点的产权证明(产权属于青岛某集团)以及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网点的具有对外转租经营资格的证明,和青岛某集团公司对市北区山东路XX号、132号、X××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号)。他跟其说他们某世纪物业跟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的,他可以代表某公司跟其签订商铺租赁协议。2015年5月6日其与薛月耀在某小区三号楼一楼的某物业办公室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租期4年,时间从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四年全部租金36万元,物业费3000每年,垃圾费300每月,水费、电费都由其承担,当天其在现场一次性给了薛月耀房租30万元,因为薛月耀和其说一次性缴齐可以便宜6万元,他给其开了36万元的收据。2017年3月底青岛某集团代表找到其,跟其说其租赁的这个经营网点,薛月耀跟他们提过,当时他说他会按年来交房租,但某集团说没有收到房租,让其补交房租或搬出,其发现被骗了。
其租赁经营网点位于某小区一号楼一楼,家乐福停车场对面,面积大概有90平方米,产权应该是青岛某集团公司的。该网点当时没有门也没有护栏,其签订了协议书之后就直接安排人进去装修,后来也是其自己安的门。租赁期间该网点的物业费及水电费、垃圾费是某物业派人来其网点直接收取,其都是缴纳的现金,他们给其出具相关明细。
2015年5月7日16时许在山东路XX号某小区一楼网点薛月耀办公室内,其通过手机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卡号51×××77给王某1芬招商银行卡41×××77账户4次一次5万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人民币,后当场给薛月耀现金10万元人民币,总共给了薛月耀30万元人民币。王某1芬是青岛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是薛月耀让其把钱转给王某1芬的。其已经将银行流水打印出来了。
经证人卢某辨认,确认了与其签订合同的被告人薛月耀
(7)证人王某1超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9年1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X户,2013年10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1.5万,后其于2013年10月11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王带其去选了地下停车场的负一C02的车位。然后其到青岛某集团公司交的钱,具体交钱方式其不记得了,当时就是专门负责的工作人员收了钱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据(内容是今收到王某1超11.5万的负一C02车位款,盖有青岛某集团公司的章)和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集团公司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新的物业告诉其,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其愿意提供相关复印件给公安机关。收据的内容是今收到王书超11.5万的负一C02车位款,盖有青岛某集团公司的章。其购买的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据、认购单证实,其于2013年1月24日以10.5万元从某物业处购买储藏室,2016年9月6日以11万元从某物业处购买车位,其在购买前明知储藏室所有权不属于某物业公司,要求薛月耀在认购单上加盖开发商公章,薛月耀一直推脱。储藏室收据、认购单以及车位收据其已提交。
(2)被害人张某兰的陈述及相关收条、交易明细证实,2008年11月份其在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户购买一套房子,2016年10月初其在某小区X号楼的电梯里看到小区优惠卖车位的通知,过了几天其就跟其老公商量了一下,然后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是某小区某世纪物业的老总薛月耀接待的其,他就帮其咨询了一下具体情况,说可以买,其就跟他商量购买的事情。2016年10月25日下午其到镇江的农业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用其姐姐张某娴的卡(6228XXXXXXXXXX9511)给薛月耀的卡(6228XXXXXXXXXX5872)转了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其没有钱是跟其姐姐张某娴借的钱。后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薛月耀,薛月耀给了其一张用白纸手写的交钱收条,收条内容是“今天收到X-X-XX交来车位款10万元整,收款人是薛月耀”,其就去选了车位(X号楼负一层X号),薛月耀就告诉其到时候让物业把钱交到总公司之后给其办车位证,然后其就拿着薛月耀给其的收条到某世纪物业服务中心找到王主任,其就告诉其有了这个收条就不用开制式收据了,对方就给了其这张收条的复印件,原件就留在王主任那里了。后来就没音讯了其就找王主任,但是她就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薛月耀的这个某世纪物业公司就不干了,其就找不到任何相关的人,后来新的物业就让其有车位的把购买车位的相关资料交给他们,然后某小区的开发商说没有收到其购买车位交的10万元人民币,其感觉被骗了就来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现在车位其还正常使用。
(3)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8年12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5年6月初其在某小区1号楼的电梯里看到某小区一个卖车位的通知,具体内容其不记得了。其就打电话进行询问,对方告诉其可以购买,2015年6月29日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购买车位,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万,让其先选个车位然后再交钱,其就选了某小区X号楼X单元负一层X号的车位。其就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12万人民币现金,然后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2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的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10年1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5年2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万,然后其于2015年2月15日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对方告诉其有个负一003的车位,这个车位就在其家楼下,其就要了这个车位,然后其就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11.8万人民币的现金,当时某世纪物业的总经理薛月耀也在场,薛给了其11.8万的优惠价,然后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1.8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和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集团公司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1.8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的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5)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及相关车位证证实,2010年7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5月份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其就于2014年5月9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咨询。当时接待其的是某世纪物业的王主任接待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0万,其就选了B—06/07两个车位。具体交钱方式其不记得了,反正当时给了其一张收据,后来用收据换了车位证,收据就被物业给拿走了,收据内容其不记得了。2014年12月因车位用的不方便,其就找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的薛月耀经理进行更换,他就同意了。换的过程中正好是三个车位连在一起其就把另一个也给买了,其就找到王主任把原先的两个车位证交给了她,她就重新给了其三个车位证(061、062、063),第三个车位证是花12万人民币购买的,也是把钱交给王主任了。2014年年底某世纪物业的薛月耀经理找到其跟其借钱,当时感觉都是小区物业的领导,当时换车位也帮其换了,就把钱借给他了。后来还有30万没有要回来,其就找薛月耀商量让他用某小区的三个车位把欠其的30万给顶了,他就同意了。然后就用某小区负一的58、59、60三个车位给顶了30万,并且给了其这三个车位的车证。当时没有任何手续,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其就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收据和车位证。收据的具体内容不记得了。收据当时用来换车位证了,交给某世纪物业了,车证在其手里,其愿意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的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6)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12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0.5万,其就跟某世纪物业的经理薛月耀谈了谈,他就给其优惠到了10万,因为薛月耀是其的邻居都认识,所以其就找的他给其优惠的。2016年12月5日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女的购买车位,其选了负一105号的车位,然后给了这个姓王的5.2万,剩下的4.8万是在物业办公室通过POS机刷的卡,也是姓王的女的给其刷的,其的卡号是(交通银行6222XXXXXX0895),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0万,盖有青岛某集团公司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于2016年12份给了其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集团公司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0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集团公司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的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7)被害人王某1利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8年12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7月其在某小区租的车位。2015年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告诉其车位不租开始出售,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5年2月10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某世纪物业薛经理,他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5万。其跟他谈了谈就给其优惠价11.5万,其就选了负一057号车位,然后其就把11.5万的现金给了一个姓王的女的,是某世纪物业的主任。这个王主任给了其一张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1.5万,盖有青岛某集团公司的章),一个星期之后又给了其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车位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集团公司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1.8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集团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的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8)被害人王某1丽的陈述以及相关收据证实,2008年12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9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直接找薛经理,其就找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薛经理,他告诉其一个车位10.6万,但是要现金,其就同意了。2016年9月28日其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其选了一个负一001的车位,然后其给了姓王的女的10.6万人民币的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2.6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0.6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的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9)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4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4年4月21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当时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其就先交了3万元定金,2014年5月4日其又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女的,然后将剩下的9万元给她了。其当时购买的车位是负一1119,对方给了其两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定金3万,另一张是车位款9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但是没有给其车位证,后一直推脱,最后也没给车位证。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购买车位其直接给的现金,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对方就给了其两个收据。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定金3万元人民币和车位款9万元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10)被害人张某强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9年7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5年7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5年7月14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车位号是负一078,当时是到银行转的帐(具体是用什么卡转的不记得了)。当时是姓王的给的一个账户(账户也记不清楚了),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2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和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2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车位现在还在正常使用。
其儿子张某恩于2015年10月10日从张某亮处购买了一个车位,车位号负一083,有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2.5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但是客户名写的是张某亮的名字)和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名字是其儿子张某恩的名字)。
(1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汇款凭证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3年1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其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0.8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3年1月24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其选了一个负一045号车位。其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10.8万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0.8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和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0.8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12)被害人张某庆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8年11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2年2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5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2年2月4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其选了一个负一048的车位。其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12.5万元的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2.5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对方又给了其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2.5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13)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及相关车位证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5年10月其听说某小区代卖车位(业主委托某世纪物业买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是某世纪物业的主任),她告诉其有个业主续某慧有个车位负一011要卖价钱是9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5年10月27日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王主任办理的车位证更名。当时续某慧委托袁某桢和其签订的转让合同,其直接把钱转到袁某桢的账户里了(有转账证明),然后王主任就将续某慧的车位证信息更改为其的信息,并且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当时还给其办理了车辆进出卡。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购买车位的钱转给续某慧的委托人袁某桢的账户里了。其的账户信息:户主于某,工商银行,卡号62×××82。对方的账户信息:户主袁某桢,工商银行,6217XXXXXXXXXXX1196。其与对方签了一份车位转让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原车位使用人续某慧将市北区山东路XX号某小区X号楼负一011车位转让给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在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完成更名转让,并且还有今收到车位转让费玖万元整,车位证有效的内容。合同和车证在其手里。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14)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8年10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5年3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1.8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5年3月9日其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其选了一个负一075号车位,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11.8万人民币的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1.8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和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其就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1.8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15)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8年5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7年5月其小区里看到一个转让车位的通知,其打电话咨询,对方告诉其是个人车位转让,价钱是9.8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7年5月12日其找到车主张某亮委托人刘某4亮签了一份车位转让合同。合同上签的是其妻子张某媛和张某亮的名字,车位号是负一085,但是车位证的信息没有变更还是张某亮的信息。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是支付宝转的帐,一共是9.8万元人民币。钱转给张某亮的委托人刘某4亮的账户里了。其的账户信息:户主张某媛,支付宝账号XX×××XX@163.COM。对方的账户信息不记得了。其与对方签了一份车位转让合同,合同和车证现在在其手里,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16)被害人王某1珍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证实,2009年4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8月其听说某小区卖储藏室,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其找的是某世纪物业一个姓董的,具体叫什么不清楚,他告诉其如果要就给盖一个。2016年8月16日其到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女的,其就给了这个姓王的2.8万元人民币,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负一储藏室2.8元人民币,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储藏室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储藏室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是直接给了一个姓王的女的现金,具体叫什么不知道。其与对方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负一储藏室款2.8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储藏室现在还在正常使用。
被害人王某1珍对某小区物业的经理薛月耀进行了辨认、确认。
(17)被害人辛某1的陈述及相关车位证、收据证实,2009年4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5年9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5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5年9月14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其选了一个负一015的车位。其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转账12.5万人民币,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2.5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对方又给了其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是到浦发银行转的账,转到姓王的女的给的其一个账户。其的账户信息记不清楚了,对方的账户信息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楚了。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2.5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被害人辛某1对被告人薛月耀进行了辨认、确人。
(18)被害人张某茜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证实,2009年1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4月初其在小区看到很多住户都买了储藏室,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某世纪物业的薛经理,他告诉其储藏室是一平方4000元人民币,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6年4月6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女的购买储藏室,其就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3.2万元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客户张某茜,储藏室款3.2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管理处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储藏室的相关材料,今天派出所联系其来说明情况。
(19)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证实,2009年1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3月初其在小区看到很多住户都买了储藏室,其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某世纪物业的薛经理,他告诉其储藏室是一平方4000元人民币,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6年3月30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储藏室,其就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4万元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客户刘某1,储藏室款4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管理处的章)。因其与儿子住在一起东西太多就于2016年9月8日到某世纪物业找薛经理买了第二个储藏室其储藏室,价格也是一平方4000元人民币,当时钱也是给了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姓王的女的先给了2万元作为定金,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客户刘某1,储藏室定金2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管理处的章),2016年9月12日其又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4万元人民币,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客户刘某1,储藏室款4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管理处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储藏室的相关材料,今天派出所联系其来说明情况。
(20)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相关收据、车位证证实,2009年3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5年6月其听说某小区卖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3万,如果交定金会给其便宜1万元。其到负一层看了看,选了一个负一108的车位,然后于2015年6月30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其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12万元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2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和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还告诉其当时购买车位的钱开发商没有收到,建议其报案,其就到派出所报案说明情况。
其是到浦发银行转的账,转到姓王的女的给的其一个账户。其的账户信息记不清楚了,对方的账户信息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楚了。其没有签订购买合同,当时她就给了其一个收据和一个车位证。收据的内容是购买车位款12.5万人民币,收款人没有签名,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其愿意提供收据和车位证的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其购买车位现在还正常使用。
被害人辛某1对被告人薛月耀进行了辨认、确人。
(2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相关车位证、收据证实,2008年12月份左右其在市北区某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10月其在小区走廊看到某小区卖车位,就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进行询问。当时接待其的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告诉其一个车位是12万,其回去考虑了一下于2014年10月7日到某小区的某世纪物业找到姓王的购买车位,其选了一个负一009的车位,姓王的女的给了个优惠价11.8万元,其就给了这个姓王的女的11.8万现金,对方给了其一个收据(内容是车位款11.8万,盖有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和一个车位证(内容是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居住房的位置、车位使用年限,还有青岛某集团公司和青岛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后来某小区换物业了,新的物业告诉其,让其交购买车位的相关材料,今天到派出所联系其来说明情况。
4.被告人薛月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于2006年至2010年任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下属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至今在青岛市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2006年其到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该公司下属的某物业公司,2010年9月27日其在市南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青岛市某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室内保洁;批发办公用品,停车场服务。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X户,2011年公司搬到山东路XX号的某小区办公,公司股东为其本人一人(其占股份100%)。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的所有事务均有其负责,公司也是其个人负责经营,与别人没有任何关系。其公司的资产与其的家庭财产是明确分开的,某物业公司的资产就是该公司的,其个人家庭的财产就是其个人家庭的,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其也从未将其的家庭财产用于某物业公司经营。
山东路XX号的某小区是2004年某公司与某集团合作开发的项目,某公司出资金,某集团出土地,2007年年底竣工交付。小区竣工后某公司分给某集团90余套房屋及80余个地下车位。剩余的房屋某公司都出售了,小区地下车位、储藏室是某集团和某公司所有。2007年年底项目竣工后某公司的某物业公司进入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当时其就在某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所有进驻小区、接手小区物业的工作都是其领导进行的。当时某小区地下一层某公司想改成商场使用,地下二层有地下车位。2010年9月其自己成立了某物业公司,2010年10月8日其代表某物业公司在某物业公司位于某大厦的办公室,与某公司、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某公司、某物业公司将宁夏路的某小区、山东路XX号的某小区交由某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某公司、某物业公司将物业、未出售的地下车位48个、档案资料(包括图纸、技术资料等)、资产及财务移交某物业公司。因为当时负一层某公司想改建成地下商场,所以没有车位。只有负二层有地下车位,当时签订的协议的时候,还在协议后附上了某小区空置车位明细表及负二层地下车位图纸,三家公司均签字盖章确认。
协议签订后某物业公司正式接管宁夏路的某小区、山东路XX号的某小区。这两个小区的物业均是其说了算,其主要在某小区这边办公,其安排了王某1芬在某小区担任管理处主任,负责处理物业的事,同时王某1芬还担任公司的会计、出纳,负责报税、报销等事宜。其要是不在公司,某小区的事就由王某1芬说了算,要是她不好处理的,就给其打电话,其安排她如何处理。
其从2010年10月接手某小区负二层车位及储藏室的销售工作,协议约定其公司不能收取销售的现金,客户挑选好车位,其公司开具认购单,客户到某公司位于某大厦的办公室缴纳购买车位及储藏室的款项,某公司财务部给客户开具收据加盖公司公章,给客户发车位证,客户再到其公司办理相关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手续。其公司也没有销售多少车位及储藏室,流程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执行。这份协议公安机关向其出示过,其也辨认予以确认。
到了2012年年底左右某公司将某小区负一层改建地下商场的计划,因规划批不下来没法进行,所以某公司就将负一层改成了地下车位,但并未开始对外销售。2013年1月初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公司出售某小区负一层车位155个、负二层车位20个及储藏室28个,总标的额2416万元。协议还附着车位、储藏室图纸、编号及价格表,给其公司的销售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协议后还附着某小区车位、储藏室购买流程、认购单、储藏室明细表、车位价格表(负一层、负二层)、收取购买车位、储藏室的华夏银行卡62×××87、负一层、负二层地下车位图纸。协议约定客户购买车位要按照某公司要求的流程进行,车位款要打入某公司指定的账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车位款。如果超出销售期限,其公司不可以销售某小区地下车位。其公司在与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约定期限到期以后,其在没有征得某公司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其让其员工继续偷偷地将某公司所有的某小区负一层、负二层地下车位、地下储藏室销售给他人,所得款项其也没有入某物业公司账目,而是自己消费、偿还个人债务使用了。其私自偷卖的某小区负一层40余个、负二层地下车位5个、地下储藏室5个,所得款项约450万元。其都是让客户交现金,或是转到其的银行卡,这些款项全被其自己消费、偿还个人债务使用了。其也知道自己私自销售某公司的地下车位的事纸里包不住火,早晚会出问题,因此其要准确的知道自己私自销售多少某公司地下车位,万一被某公司发现,其也好与某公司对账。其就让会计王某1芬做好统计,王某1芬自己做了表格,上面有车位编号、购买的车主、价格、所得款项去向。每个月王某1芬都要将这个表给其过目,其看看卖了某公司多少车位,所得的款项都干什么了。这些款项王某1芬都交给其了。其记得其用这些钱给自己购买了一辆福特翼虎越野车(价值20余万元)、一辆逍客越野车(价值15万左右),都被其抵债了。2014年年底左右其因为购买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户房屋,借了吕某、张某亮、汪某良、苏某国等人的高利贷,利滚越多。其没有钱,就只好私自出售某小区负一层、负二层地下车位、地下储藏室,所得款项大部分还了高利贷。房子也让放高利贷的人拿去卖了,车也让这些放高利贷的拿走了。此外其还将一些某公司所有的某小区地下车位抵债,偿还其个人借款了,也没有收钱。这些其已经向公安机关交代过了。其将2个车位抵债给了某小区2号楼1单304户王琦,还有将车位抵债给张某亮、刘某4亮、马某1。
其私自出售某小区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很多购买人要求在合同和收据上加盖某公司或某集团的公章、财务章。2016年其为了可以顺利出售某小区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就根据街上的小广告,找人私刻了“青岛某集团财务专用章”“青岛某集团某小区项目合同专用章”两枚假章。因为以前其正规出售某公司车位时,客户从某公司交款回来,某公司出具的收据及车位证上就是加盖的这两个章。给其刻假章的是个40岁左右的南方人,电话其忘了。在重庆南路山东路路口的加油站其交给对方300元人民币,对方交给其这两枚假章。其回到公司办公室,将这两枚假章放在其办公室抽屉内,当有业主购买其私卖的某小区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后,要求加盖某公司或某公司公章,其就将这两枚假章拿出来使用。
2017年3月9日某公司让某物业公司和其的某物业公司签订协议,让其公司继续销售某小区负一层、负二层地下车位、地下储藏室,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10月31日,协议后面附着某小区项目负一层、负二层车位价目表、车位编号。某公司到现场查车位销售情况,发现了其私卖车位,就让其说明情况。其没钱交给某公司只好离开公司,此后其和某公司、某公司再也没有联系。
其私自销售某公司所有的某小区车位所得款项当时觉得这些钱都是某公司的,也不是其某公司的资金,不能入其公司账目,反正这些钱其先花着再说。其私自销售某公司的地下车位,将所得款项自己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当时光想着先把高利贷还上了,别的也顾不上,就没打算把这些资金还给某公司。结果其私自使用某公司的车位款金额越来越大,后来其就天天买彩票,想中个大奖还上某公司的车位款,还可以将某公司这些车位自己买下来自己挣钱,谁知道一直没有中大奖。其直到现在还天天买彩票想中个大奖。其现在是一点偿还的能力也没有。
某小区地下车位还有80多个是某集团的,不是某公司的。某集团的车位从不出售只出租。2016年其还在没有某集团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某集团负一层139号车位私自出售给了某小区2号楼2单元903户的孙某1,其收了11万元。这笔钱其没有交给某集团,也是其自己使用了。这件事确实是其骗了孙某1,其承认是其不对。
某小区的一层、二层网点都是某集团所有。2015年承租网点的林某因经营不善交不起某集团的房租跑了。给网店装修的郭某、杨,某仁找到其,让其和他们合伙成立公司,把网点租下来,再出租挣钱。其就和郭某、杨某仁在市北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青岛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三人到某公司找经理陈某,提出承租某小区的网点,陈某同意了,让其三人先交40万元定金。其和郭某没出钱,杨某2仁出了40万元交了定金。后来其三人经营这处网点也赔了钱,没有人租。杨某2仁提出要退股,让其和郭某把他垫付的40万元还给他。郭某不想出钱,其就以个人名义将某小区X号楼X楼网点租给了卢某,收了卢某30万元租金,租期四年,其和卢某还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将这30万元中的20万元交给了杨某2仁,又给了他7、8万元现金。2017年3月因网点经营不善拖欠某集团房租,郭某也跑了,其也离开了某物业公司。其再也没和卢某联系。这处网点所有权是某集团的,不是其个人的,其将某集团的这处网点租给他人,租金应该归某集团所有,其知道其这是违法行为。其在没有得到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将某公司的车位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未交回某公司,也未入某公司账户,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是违法行为。其现在一无所有,身无分文,没有能力偿还其骗来的钱。
当时出售车位时,其让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小区张贴布告,告诉小区居民出售地下车位的消息。需要车位的居民就会到物业公司办公室咨询,其都是让他们先去挑选好车位,再将车位编号记好,到物业办公室找王某1芬交钱,价格以某公司给的价格表为基准,上下浮动2000元至3000元。来买车位的其一般要求交现金,也有拿银行卡来的,这样的居民来了王某1芬就让他们刷某公司的POS机。这样购买车位的资金就会入到公司账户。其都会让王某1芬转到其个人的工行卡或交行卡,有事急需用钱,其也会让王某1芬提现金给其。居民交完钱,王某1芬会给购买车位的居民开具收据及车位证,并在上面加盖某物业公司财务章。只有几个非要加盖某集团公章的,其才会在其的办公室在收据或车位证上,加盖上其私刻的“青岛某集团财务专用章”“青岛某集团某小区项目合同专用章”假章。2017年3月其离开公司后,一方面某公司发现了其私卖车位的事,一方面放给其高利贷的人到处找其要钱。其没有钱还给某公司,也没法满足高利贷公司的要求,只好一走了之。当时还有一些车位是债主见其还不上钱,向其要了几个车位。其记得这些车位是没有收钱,张某亮、马某1、王某1、刘某4亮没交一分钱,就向其要车位抵债。其没办法,只好将一些车位证盖上某世纪物业公司公章交给这几个人。这几个人的钱后来其都还了,但是这些人还是占着车位,不交购买车位及储藏室的钱。其还上钱后也向这些人要过车位证,但是他们都没给其。还有一个叫李某鸣的业主拿了6个车位证没交钱,也没还给其。李某鸣借给其38万元,其现在一分未还。其上述借的钱全部用于其个人,没有用于公司经营。
其的会计那里有其出售车位、储藏室的明细,会计王某1芬收了出售车位、储藏室的钱都会告诉其。因此王某1芬作的已卖车位、储藏室明细其是认可的,但是其中张某亮、王某1的车位没有交钱,车位是其未经某公司许可及授权,私自抵给这两个人的,这两个人名下的车位应还给某公司。还有马某1的6个车位,其中2个她在某公司交了20万元买了下来,还有4个车位她没有向某公司及其交一分钱。其曾向马某1的丈夫张某借过钱,其给马某14个车位表示感谢,当然对方没有付钱。
其未经某集团及某公司授权及许可,冒用这两家公司名义出售他们公司的车位及储藏室给孙某1、张某兰、王某1利、周某1、肖某1、王某1、于某、张某强等30多人,其已卖车位、储藏室明细民警向其出示过,其确认那就是其出售车位、储藏室明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月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事实缺乏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薛月耀所提其没有诈骗故意,未冒用他人名义出售车位,私建储藏室出售与本案无关等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薛月耀无权在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之外、约定车位之外对涉案车位及储藏室私自销售并占有款项,该冒用车位、储藏室产权人名义,向小区业主销售车位及储藏室,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关于薛月耀所提其认为某置业公司还欠其物业管理费的辩解意见,经查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且与薛月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关于辩护人所提薛月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薛月耀冒用他人名义向业主销售车位、储藏室诈骗数十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之巨,至今未能归还或退赔,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主观恶性较大;关于辩护人所提加盖产权单位公章部分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法律依据,薛月耀无权代产权单位收取出售车位款、储藏室款,该冒用产权单位名义对业主出售车位、储藏室,并私刻了公章加盖在收款收据上,该部分诈骗犯罪均系其个人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关于辩护人所提因薛月耀经营的物业公司与产权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以及将违法所得款项用于归还高利贷欠款等辩护意见,经查不影响薛月耀的行为构成犯罪;关于辩护人所提薛月耀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薛月耀虽自动投案,但该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月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月耀退赔被害人王某1利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1.8万元;退赔被害人肖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强经济损失人民币24.5万元;退赔被害人辛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1.5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丽经济损失人民币10.6万元;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庆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退赔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1.8万元;退赔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8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8万元;退赔被害人马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兰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茜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珍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