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子政与宋再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9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初697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初697号
原告:宋子政,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忠萍,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再政,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宋子政与被告宋再政船员劳务合同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再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子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鲁荣渔55715、55716号船上担任大车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年工资11万元,2016年支取了3万元工资,被告尚欠8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宋子政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宋再政尚欠原告宋子政80000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宋再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一切诉讼权利。
结合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鲁荣渔55715、55716号船上担任大车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年工资110000元,原告支取3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在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后,遂将被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拖欠原告船员劳务合同期间的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尚欠原告的工资款8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再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宋子政的工资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宋再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启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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