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2280号
原告:韩洪连,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保升,青岛城阳棘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文龙,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李欣,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韩洪连与被告秦文龙、被告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洪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文龙、被告李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洪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海鲜款人民币7601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9年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海鲜,尚欠原告海鲜款7601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个体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秦文龙与被告李欣自2014年开始向原告韩洪连购买海鲜,原告先供货后被告付款。2016年2月5日至2019月2月22日,被告秦文龙为原告出具欠条13张,金额74648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李欣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金额1362元。以上欠款金额共计76010元。
另查明,被告秦文龙、被告李欣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张社区的城阳区君悦来大酒店,个体登记负责人为李欣。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文龙、被告李欣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君悦来大酒店。其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购买原告海鲜,两被告为原告分别出具欠条,该欠款应予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海鲜款7601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本院依法支持其以760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秦文龙、被告李欣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文龙、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洪连海鲜款76010元,并支付原告以76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秦文龙、被告李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红健
人民陪审员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