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仓恒伟,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仓恒伟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仓恒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仓恒伟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新村×栋×房间,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居住的房间门锁,窃取王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和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购买时价值人民币3800元)。
2.2015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在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二村×号×室窃取被害人孙某1黑色Y-400笔记本电脑一台(2014年购买时价值人民币5400元)。
3.2017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烟酒百货超市,用棍子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郑某香烟8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0元。
4.2018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在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烟酒百货超市,用铁锨和木棍撬开了店门左侧窗户上的防盗网爬进店内,窃取被害人郑某南京雨花石香烟8盒;苏烟软金砂4盒;软中华5盒;硬中华4盒;南京十二钗烤烟8盒;泰山新品7盒;软玉溪7盒;硬玉溪3盒;苏烟红杉树5盒;好客细支5盒;泰山清秀9盒;南京十二钗薄荷香烟一条;南京煊赫门一条;泰山望岳一条;泰山心悦一条;天天向上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561元。
5.2018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城路×号××房产中介店,用钳子把门锁剪断后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乔某1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6.2018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五金店,用钳子剪开了店铺防盗网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7.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号××五金百货店,用撬棍将大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放在柜台的10盒香烟和两瓶脉动饮料。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3元。
8.2018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号××五金百货店,用大剪钳剪断五金店窗户的铁栏杆后,从窗爬进店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放在店内柜台8条香烟和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53.64元。
9.2018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中国福利彩票站,用钳子将彩票站门锁钳断,后砸碎了玻璃门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李某俭8本刮刮乐彩票(价值3400元人民币)和现金人民币约150元。
10.2018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中国体育彩票站,用钳子剪开后门挂锁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徐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硬币人民币约200元、手表一块。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人民币,平板电脑价值800元人民币。
11.2018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本市市北区商水路52号楼下,趁无人之际,用锯条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自行车链条锁锯断后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元。
12.2018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号中国移动手机店,用钳子把金属推拉门剪开,并把门把手撬坏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崔某9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约200元。经鉴定被盗9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160元。
13.2018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号中国体育彩票站,用钳子撬开店门后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孙某217本刮刮乐彩票(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和现金人民币约800元。
14.2018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房产中介店,用钳子剪断了挂锁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刘某电动车一辆(2017年购买时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和笔记本电脑两台。
15.2018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五金店,用钳子把卷帘门锁扣剪断,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韩某放在店内右手边桌子抽屉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16.2018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五金行,用钳子把卷帘门的锁扣剪开,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赵某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17.2018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中国烟草专卖店,用钳子将门把手剪开,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胡某十几个壹圆面值的硬币和一瓶冰红茶饮料。
被告人仓恒伟系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仓恒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仓恒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仓恒伟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新村×栋×房间,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居住的房间门锁,窃取王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和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
2.2015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在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二村×号×室窃取被害人孙某1黑色Y-400笔记本电脑一台。
3.2017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烟酒百货超市,用棍子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郑某香烟8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0元。
4.2018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在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烟酒百货超市,用铁锨和木棍撬开了店门左侧窗户上的防盗网爬进店内,窃取被害人郑某南京雨花石香烟8盒;苏烟软金砂4盒;软中华5盒;硬中华4盒;南京十二钗烤烟8盒;泰山新品7盒;软玉溪7盒;硬玉溪3盒;苏烟红杉树5盒;好客细支5盒;泰山清秀9盒;南京十二钗薄荷香烟一条;南京煊赫门一条;泰山望岳一条;泰山心悦一条;天天向上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561元。
5.2018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城路×号××房产中介店,用钳子把门锁剪断后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乔某1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6.2018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五金店,用钳子剪开了店铺防盗网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7.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号××五金百货店,用撬棍将大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放在柜台的10盒香烟和两瓶脉动饮料。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3元。
8.2018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号××五金百货店,用大剪钳剪断五金店窗户的铁栏杆后,从窗爬进店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放在店内柜台8条香烟和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53.64元。
9.2018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中国福利彩票站,用钳子将彩票站门锁钳断,后砸碎了玻璃门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李某俭8本刮刮乐彩票(价值3400元人民币)和现金人民币约150元。
10.2018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号中国体育彩票站,用钳子剪开后门挂锁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徐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硬币人民币约200元、手表一块。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人民币,平板电脑价值800元人民币。
11.2018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号楼下,趁无人之际,用锯条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自行车链条锁锯断后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元。
12.2018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号中国移动手机店,用钳子把金属推拉门剪开,并把门把手撬坏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崔某9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约200元。经鉴定被盗9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160元。
13.2018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号中国体育彩票站,用钳子撬开店门后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孙某217本刮刮乐彩票(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和现金人民币约800元。
14.2018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房产中介店,用钳子剪断了挂锁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刘某电动车一辆和笔记本电脑两台。
15.2018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五金店,用钳子把卷帘门锁扣剪断,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韩某放在店内右手边桌子抽屉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16.2018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五金行,用钳子把卷帘门的锁扣剪开,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赵某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17.2018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仓恒伟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中国烟草专卖店,用钳子将门把手剪开,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胡某十几个壹圆面值的硬币和一瓶冰红茶饮料。
被告人仓恒伟系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在逃登记表,前科材料,情况说明,青岛市福利彩票发型中心说明及证明,订单复印件,销售发票,户籍证明,现场示意图,被害人王某、孙某1、郑某、乔某2、张某、陈某、李某俭、徐某、李某、崔某、孙某2、刘某、韩某、赵某、胡某陈述,被告人仓恒伟供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仓恒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仓恒伟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情形,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仓恒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仓恒伟退赔被害人王某武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四千三百七十一元,退赔被害人乔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涛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云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六元六角四分,退赔被害人李某俭人民币三千五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二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一百九十元,退赔被害人崔某人民币六千三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孙某凯人民币八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韩某先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赵某静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伟人民币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颜新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