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纪合、王春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389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3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纪合,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菊,女,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而泰可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纪合、王春菊因与被上诉人爱而泰可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而泰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8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春菊,上诉人郝纪合、王春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被上诉人爱而泰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纪合、王春菊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爱而泰可公司支付郝纪合、王春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171120元。事实与理由:郝纪合、王春菊分别是郝胜友的父母。郝胜友自2005年8月到爱而泰可公司的青岛分公司工作,后于2013年11月根据爱而泰可公司安排到其子公司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工作,直至2015年5月21日郝胜友因病死亡。郝胜友死亡后,郝纪合、王春菊一直向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主张待遇,但该公司未支付。2017年12月,郝纪合、王春菊方知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偷偷注销,并未依法通知郝纪合、王春菊,也未支付郝胜友因病死亡的待遇。经查,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本案当事人爱而泰可公司,在注销清算报告中,爱而泰可公司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后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承担。2018年1月31日,郝纪合、王春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仲裁委以该公司已经注销为由不予受理。为此,郝纪合、王春菊于2018年3月22日再次提起仲裁主张上述补助,被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郝纪合、王春菊因为郝胜友治病而负债累累,生活困难,符合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且其主张该项权利未超过仲裁时效,原审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第一,郝胜友死亡后,郝纪合、王春菊一直向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主张待遇,该公司虽未支付,但社保部门通过爱而泰可公司支付了一次性救济费,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第二,2017年12月,郝纪合、王春菊方知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9日偷偷注销,其并未依法通知郝纪合、王春菊,爱而泰可公司作为股东及清算组对此负有责任。第三,按照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应按月支付,爱而泰可公司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状态一直是持续的,即使在申请仲裁一年以前的部分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之前未满一年的部分及申请仲裁之后的部分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原审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不符合时效规定。
爱而泰可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郝纪合、王春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爱而泰可公司支付郝纪合、王春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171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郝胜友生前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与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为郝胜友投缴了社会保险费用。2009年9月4日,郝胜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5年5月21日因病死亡。
2018年1月24日,郝纪合、王春菊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爱而泰可公司支付郝纪合、王春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171120元。2018年1月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8]第2023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郝纪合、王春菊的仲裁请求非本委受理范围为由,驳回郝纪合、王春菊的仲裁申请。2018年3月22日,郝纪合、王春菊再次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爱而泰可公司支付郝纪合、王春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171120元。2018年5月24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8]第20372号裁决书,以郝纪合、王春菊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郝纪合、王春菊的仲裁申请。郝纪合、王春菊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2017年7月18日,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通过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载明: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已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青岛财经日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2017年7月18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后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承担。爱而泰可公司是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唯一股东。2017年7月1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准予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销。郝纪合系郝胜友之父,王春菊系郝胜友之母。郝纪合与王春菊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郝胜友、郝焕霞。2018年9月3日,原审委托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郝纪合、王春菊供养亲属资格予以认定。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认为,郝纪合、王春菊未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郝胜友供给的证明材料,故无法判定上述二人是否应列为职工郝胜友的供养直系亲属。
郝纪合、王春菊称,2015年至申请仲裁之前,一直通过去现场或打电话的方式向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人及职工主张权利,而且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应对欠付的工资及其他各项待遇进行清偿,注销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通知,导致郝纪合、王春菊无法准确知晓注销情况。因为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按月支付的,即使2017年6月之前超过仲裁时效,2017年6月以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没有超过时效。爱而泰可公司称:郝胜友于2015年5月21日死亡之后一年内郝纪合、王春菊未向青岛爱而泰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主张涉案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郝胜友于2015年5月21日因病死亡,郝纪合、王春菊应在郝胜友死亡后一年内主张权利,郝纪合、王春菊直至2018年1月24日才提起仲裁,又未提交仲裁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证据,故,郝纪合、王春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审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郝纪合、王春菊要求爱而泰可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7112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郝纪合、王春菊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其焦点问题是郝纪合、王春菊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应否支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领取相应标准的补助。但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郝纪合、王春菊未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郝胜友供给的证明材料,故无法判定上述二人是否应列为职工郝胜友的供养直系亲属。在此情况下,郝纪合、王春菊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因不符合上述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郝纪合、王春菊现不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故本案对其相关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不予审查。
综上,郝纪合、王春菊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之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鉴于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郝纪合、王春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安太欣
审判员 高中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浩东
书记员 王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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