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树娟与青岛民行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3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2227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2227号
原告:安树娟,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民行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782号京宝花苑3号楼1-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3273675J。
法定代表人顾祥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树娟与被告青岛民行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树娟、被告青岛民行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祥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9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诉称:原告因资金问题,到被告处办理贷款业务,原告先后两次交定金共计9800元,被告未兑现承诺,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没有给办理好贷款,原告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被告已履行了双方签订的《金融盒子易贷管家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同意返还原告任何钱款。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收据、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双方签订的《金融盒子易贷管家服务协议》等证据。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金融盒子”合法经营的网络备案相关证据及金融盒子后台管理中心有安树娟登记信息网页截屏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资金需求,于2017年12月11日与被告签订《金融盒子易贷管家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金融盒子”网络贷款平台服务。为此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转账6000元;于2017年12月11日转账3800元,均转入被告法定代表人顾祥刚个人账户,作为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此后,被告将原告姓名录入“金融盒子后台管理中心”,但未向原告提供进一步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均应诚实、全面、恰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期待通过被告的服务帮助,以获取贷款资金。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服务费后,无证据证明其依约向原告提供了,原告能够通过其“金融盒子”网络贷款平台,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操作条件,致使原告实际上无法使用“金融盒子”,原告急需解决资金问题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观本案,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付“定金”9800元。因双方并无定金之合意,被告所收并非定金,实为协议约定的服务费,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民行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树娟人民币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安树娟负担145元,被告青岛民行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诉讼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隋立军
审判员  韩桂升
审判员  陶志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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