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108号
申请人:官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官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官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官某1称,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自2016年12月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等疾病。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官某3(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与于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19xx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系夫妻,婚生子女:长子官某4(19xx年xx月xx日出生,19xx年xx月xx死亡注销户口)、长女官某5、次女官某1、次子官某2。
官某2与姜某1原为夫妻,生育独子官某6(曾用名:官某6,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俩人在青岛市市北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此后官某2未再婚。
2018年1月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证号:xx)记载,官某2为肢体残疾叁级。
案件审理期间,对被申请人官某2的精神状况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5月23日,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19】××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官某2目前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询问,官某6称,因工作忙,孩子小,没有太多时间回家陪伴父亲,父亲现与姑姑官某1居住在一起,由官某1照顾其日常生活。官某6、官某5均同意由官某1担任官某2的监护人。官某1表示愿意担任官某2的监护人。官某2本人亦表示愿意由官某1担任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是否患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学鉴定作出判定。本院依据津津实【2019】××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据此认定官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官某2目前部分丧失了表述自我意愿和理解客观事物的能力,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他人作为其监护人,从事其力所不能之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官某2现已离异,唯一亲生子官某6因自身条件受限,无能力更好的照顾其父。官某1作为官某2之胞姐,现自愿承担起照顾其弟官某2日常生活之责任且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亦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本院指定官某1为官某2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官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官某1为官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