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美易达传媒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0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民初3807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3807号
原告:青岛嘉美易达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8号1号楼2单元104户。
法定代表人:方国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祎,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仲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朋良,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嘉美易达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嘉美易达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祎与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朋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嘉美易达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51401元及违约金1542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2016年4月30日分别签订四份《服务项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富达国际汽贸城的项目提供服务,合同总价款171401元。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后,被告迟延付款,至今尚欠原告51401元未付。
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因被告处财务人员请病假,具体欠款数额无法落实,请求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服务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就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富达国际汽贸城的4月23日、24日活动的服务项目签订了标的额分别为7.5万元、7万元、1.3万元,共计15.8万元的服务合同,并且约定了如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原告违约金。2016年4月23日-24日活动现场照片一宗,证明青岛市城阳区富达国际汽贸城当日活动如期顺利举行,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合同价款。收款业务回单复印件一份及发票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合同价款,另有2万元系现金支付。该组合同项下服务费共15.8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2万元,尚欠3.8万元未予支付。且原告已向被告分别开具了7.9万元、7.9万元的发票。被告对该组证据中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现场照片不能确认是否与活动有关,对收款业务回单及发票无异议。
证据2、《服务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就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富达国际汽贸城的5月1日活动的服务项目签订了标的额为13401元的服务合同,并且约定了如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原告违约金。2016年5月1日活动现场照片一宗,证明青岛市城阳区富达国际汽贸城当日活动如期顺利举行,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合同价款。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了13401.15元的发票,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对该组证据中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现场照片不能确认是否与活动有关,对发票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0日及30日,原、被告就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富达国际汽贸城的活动服务项目签订了数份服务项目合同书,其中约定原告为被告负责场地实施、物料到达、协助活动次序及进程,项目费用分别为75000元、70000元、13000元、13401元,共计171401元,并且约定了如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原告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2万元,尚欠51401元及违约的违约金15420.3元(51401元×3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项目合同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万元,尚欠服务费51401元,事实清楚。因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1401元及违约金15420.3元(51401元×30%),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嘉美易达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51401元及违约金15420.3元,共计6682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丕云
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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