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志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0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民初276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2762号
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川路123号鲁昊上城C区21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志国,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
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志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34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21931.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其中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鲁A×××××号汽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每月6日支付租金,每月租金2688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在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没有及时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予回应。截止2018年4月9日,被告已拖欠5个月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21931.2元。
被告张志国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张志国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复印件一份,鲁A×××××号轿车行驶证及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复印件各一份。上述证据原件经质证后退回原告,留存复印件。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车辆租赁关系;证据2,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扣款证明2张,证明被告张志国从2017年11月6日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到2018年4月9日已拖欠5个月的租金13440元(2688元/月×5月)。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其中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鲁A×××××号汽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每月6日支付租金,每月租金2688元,车辆总价109656元;在租赁期内被告逾期3天未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被告收取租赁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鲁A×××××号汽车,该车由被告使用。但自2017年11月6日始,被告在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没有及时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予回应。原告称2018年4月11日,其通过GPS定位已经将涉案车辆鲁A×××××号汽车收回。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4月9日,原告称被告已拖欠5个多月的租金,但其主张被告欠5个月的租金13440元(2688元/月×5月)。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3天未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被告收取租赁车辆总价20%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1931.2元(109656元×20%)。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租金13440元、违约金21931.2元(109656元×20%),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金13440元、违约金21931.2元,共计353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元,由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171元,由被告张志国承担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丕云
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帅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