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梅与青岛中资唐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昌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0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9458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9458号
原告:苏梅,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中资唐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喜鹊山路507号。
法定代表人:孙昌宝,经理。
被告:孙昌宝,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苏梅与被告青岛中资唐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孙昌宝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务公司、孙昌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商务公司、孙昌宝返还加盟费60000元;2、商务公司、孙昌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4日,苏梅与商务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协议签订后,苏梅按约定支付加盟费60000元,但商务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苏梅要求解除加盟协议返还本金,但商务公司、孙昌宝拒不返还。
商务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孙昌宝未出庭,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加盟协议1份,证明苏梅与商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2、银行交易明细2份,证明苏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商务公司加盟费60000元。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0月24日,苏梅与商务公司签订《青岛中资唐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盟协议》,协议约定,本合同加盟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4日,苏梅需向商务公司缴纳加盟费60000元;苏梅加盟后,如果中途想退出市场,丙方(宋向芹)需退回所产生的绩效奖金等所有项奖金,公司只负责退回丙方(宋向芹)所产生的各项奖金之外的剩余本金。协议签订后,苏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商务公司支付加盟费60000元。庭审期间,苏梅称,该款项至今未予返还。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协议的签订方为苏梅和商务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商务公司。根据苏梅与商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如果中途想退出市场,公司只负责退回丙方(宋向芹)所产生的各项奖金之外的剩余本金”的约定,现苏梅要求商务公司返还60000元加盟费符合该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商务公司、孙昌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中资唐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梅加盟费60000元;
二、驳回苏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青岛中资唐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鑫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