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淑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543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冯淑香,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耿林玲,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宣怿,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19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冯淑香在其租赁的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内,提供麻将机、赌具等,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内,将被告人冯淑香及参与赌博人员栾某、王某、马某等九人抓获。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冯淑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意见

建议对被告人冯淑香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淑香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淑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冯淑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自被告人冯淑香处查获的麻将2副、塑料牌518张,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查获的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8000元、账本1本,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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